自由软件与知识产权保护

自由软件运动所提倡的“自由分享”的理念是与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是格格不入的,自由软件运动的先驱理查德-斯托尔曼就为了表达对“知识产权”——Copyright的强烈不满,而生造了另一个单词——Copyleft。这样的话,很多软件从业人员就面临着一种两难选择:在反对知识产权的自由软件运动与捍卫知识产权的商业软件社会两大阵营中,何去何从?

    不可否认,自由软件运动所倡导的“自由分享”理念符合人类互助的美德;而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样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这二者之间难道真的无法相互兼容吗?笔者经过调查研究自由软件运动的理念精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文献和法律文书,欣慰地发现,二者是可以兼容并包的,可以在一个折中点上找到平衡。此话何讲?且听我慢慢道来。

自由软件与知识产权的矛盾焦点都在于对“知识产品”的态度上。因此,要解决自由软件与知识产权的两难,就必须首先深入理解“知识产品”这一概念。

知识产品”顾问思义,具有两大要点:其一,它是一种“知识”,其二,它是一种“产品”。“知识产品”是“知识”与“产品”的对立统一。它既具有“知识”的属性,同时也具有“产品”的属性,两大属性同处一体,这体现了“知识”与“产品”的统一;另一方面,“知识”是“知识”,“产品”是“产品”,前者可以被阅读或欣赏,而后者可以被使用或利用,两者应该区别对待,不可混为一谈,这体现了“知识”与“产品”的对立。

举例来说,一首歌曲就是一件“知识产品”,是“知识”与“产品”的对立统一。说它是“知识”,因为音乐创作家可以阅读它的曲谱和歌词,从中获得关于创作音乐的知识;说它是“产品”,是因为通过演奏它可以给听众带来精神享受,从而创造了价值。

知识应该共享,以促进知识的创新,避免重复劳动,所以任何人都可以免费地共享歌曲这种知识产品中的“知识”成分,即阅读或欣赏这首歌曲的曲谱和歌词,从中获得知识,而不用为这种行为付费;另一方面,你不可以免费地共享这一知识产品中的“产品”成分,即你不可未经许可而私自翻印、出版该歌曲的曲谱与歌词,也不得私自演奏或演唱该歌曲以牟利——总之,不得对该产品私自加以使用或利用。这一点,相信在大多数人心目中都已经达成了共识。

自由软件运动大力提倡知识共享,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自由软件运动的大多数人犯了一个哲学上的毛病:只看到了软件这种知识产品中“知识”与“产品”的统一性,而忽略了软件产品中“知识”与“产品”的对立性。软件产品中所蕴涵的关于软件开发的技巧和经验这种“知识”成分确实是应该免费的共享,但作为一种产品,它的使用权以及通过使用或销售它而获得收益的权利是不应该被免费的共享的,否则,商品经济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拥护者虽然看到了“知识产品”中“知识”与“产品”的对立性,希望在推动知识共享的同时,保护知识产品作为一种产品所具有的产权,在两者之间取得一种微妙的平衡。然而,他们同样忽视了“知识产品”(尤其是软件产品)中“知识”与“产品”的对立性,使得知识产权的立法原意往往无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来,导致知识产权过度地注重了对“知识产品”中的“产品”成分的权利保护,而忽略了对“知识产品”中的“知识”成分的共享的推动。下面,将针对软件产品这种具体的“知识产品”,来详细探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所存在的这一问题。

首先来看看著作权法,因为很多国家(包括我国)主要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的。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拥有发表权。也就是说,作品是否对外发表,由著作权人说了算。因此,软件作品的源代码和技术文档是否发表,由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来决定。显然,这妨碍了软件作品中所蕴涵的“知识”成分的共享。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在于,著作权法忽视了软件作品与一般作品的区别。

一般的作品,其“知识”成分与“产品”成分是紧密结合的,无法割裂,要想通过对其“产品”成分加以利用而获得收益,通常都需要将其“知识”成分发布出去,比如,在放映电影、出版图书产品而牟利的同时,电影和图书中的知识也随之发布于众。然而,软件产品却不同,其“知识”成分(主要是源代码和内部技术文档)和“产品”成分(主要是目标代码和提交给用户的部分文档)是可以分离开的。也就是说,软件公司可以仅仅向用户提交软件的目标代码和部分文档,而将软件产品中的“知识”——源代码和内部技术文档隐藏起来,不为人知。

对于这种情况,著作权法是无能为力的。

再看看专利法。越来越多的软件公司已经通过专利法来保护自己的软件产品。与著作权法不同,专利法保护的是具有创新性的“思想”,而不是“思想的表达”。因此,对于软件产品,专利法保护的软件所体现出的技术方案,而不是源代码。正因为如此,在申请软件专利时,软件公司按照专利法的要求,只需要对外公布自己的技术方案,而不用公布自己的源代码。这无疑给软件公司隐藏自己的产品的技术精髓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总之,自由软件运动推动了软件产品中的“知识”成分的共享,而忽视了对其“产品”成分的产权保护;而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加强了对软件产品中的“产品”成分的产权保护,而在实践中对促进“知识”成分的共享力度不够。因此,理想状态是,双方互让一步,自由软件社区学会尊重知识产权对软件产品中的“产品”成分的产权保护,而知识产权制度则加强对软件产品的“知识”成分——特别是源代码的开放与共享的推动。

事实上,这种相互妥协与折中的迹象已经非常明显,如Linux的商业化,以及微软的“共享源代码”计划。另外,欧盟以反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微软对外公布部分产品的源代码,这也为知识产权制度向上述趋势改进与发展指出了一条可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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