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

 知识产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它是人类通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而获得的一项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基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四大特点。

    计算机软件具有固定的表达形式,容易复制等特征,大多数国家将其列为版权法的保护范畴,也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作为一个软件从业人员,一方面应该了解法规,带头维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应学会利用知识产权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我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主要包括《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件》、《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本章就针对这些主要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介绍。

   1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

     1990 年 9 月通过,1991 年 6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础。另外国家还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为执行补充,该条例于 1991 年 5 月通过,2002 年 9 月修订。在这两部法律法规中,十分详细、明确地对著作权保护及具体实施作出大量明确的规定。

    1 著作权法客体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件的客体是指受保护的作品。这里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作品类型其中包括以下 9 种类型。

文字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美术、摄影作品。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职务作品

    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称为职务作品。如果该职务作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或者有合同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单位。那么作者将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单位享有。

    其他职务作品,著作权仍由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并且在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能够许可其他人、单位使用该作品。

2 著作权法的主体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主体是指著作权关系人,通常包括著作权人、受让者两种。 

    1.著作权人与受让者

    著作权人又称为原始著作权人,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确定的,创作、开发者将依法取得著作权资格。

    受让者又称为后继著作权人,是指没有参与创作,通过著作权转移活动成为享有著作权的人。

    2.著作权人的确定

    著作权法在认定著作权人时,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的,而创作就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而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不属于创作的范围,不被确认为著作权人。

    如果在创作的过程中,有多人参与,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将由合作的作者共同享有。合作的作品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能够在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的情况下行使。

    如果遇到作者不明的情况,那么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直到作者身份明确。

    如果作品是委托创作的,著作权的归属应通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合同来确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则著作权仍属于受托人。

3 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 5 种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1.著作权保护期限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

    ① 著作权属于公民。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任何限制,永远属于保护范围。而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 50年(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② 著作权属于单位。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首次发表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若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2.使用许可当

    第三方需要使用时,需得到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是否专有使用,许可的范围与时间期限,报酬标准与方法,违约责任。在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力,需再次经著作权人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 10年,期满时可以续签。

    对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而言,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名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个作品或者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间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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