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十二 ******、软设笔记【软件知识产权保护】-Internet和Intranet基础

知识产权保护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
依据改法,我国不仅对文字产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给予保护,而且把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我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课客体的国家之一。


一、著作权法主体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主体是指著作权关系人,通常包括著作权人、受让者两种。
(1)著作权人,又称为原始著作权人: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确定的,依法取得著作权资格的创作、开发者。
(2)受让人,又称为后继著作权人:是指没有参与创作,通过著作权转移活动而享有著作权的人。


二、著作权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5)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和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著作权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2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到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四、使用许可
对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而言,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个作品或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杂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及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由于计算机软件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此在具体实施时,首先适用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条文规定,若是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没有规定适用条文的情况下,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执行。
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知识针对计算机软件和文档,并不包括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并且著作权人还需在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一、著作权人确定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开发可以分为合作开发、职务开发、委托开发三种形式。
(1)合作开发
对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开发者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若无合同,则共享著作权。若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那么开发者对自己开发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可以在不破坏整体著作权的基础上行使。


(2)职务开发
如果开发者在单位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符合以下条件,则软件著作权应归单位或组织所有。
*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开发出的软件属于从事本职工作活动的结果。
*使用了单位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3)委托开发
如果是接受他人委托而进行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应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未规定的;则其著作权由受委托人享有。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若未明确规定,其著作权应归任务接受方所有。




二、软件著作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软件产品,享有以下9中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效。
(1)著作权属于公民。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对于合作开发的,则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
(2)著作权属于单位。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获得了合法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后,复制品的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求,将该计算机软件安装到设备中(计算机、PDA等信息设备)。
(2)制作复制品的备份,以防止复制品损坏,但这些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给其他人使用。
(3)根据实际的应用环境,对其进行功能、性能等方面的修改。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如果使用者只是为了学习、研究软件中包含的设计思想、原理,而以安装、显示和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三、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复制品,处以罚款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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