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91 年 6 月通过,10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依据。该条例最新版本是在 2001 年底通过,2002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

    由于计算机软件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此在具体实施时,首先适用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条文规定,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没有规定适用条文的情况下,才依据《著作权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执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客体是计算机软件,而在此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根据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且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光盘、硬盘、软盘)。

    希赛教育专家提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只是针对计算机软件和文档,并不包括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

    1.著作权人的确定

    (1)合作开发。对于由两个以上开发者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若无合同,共享著作权。若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那么开发者对自己开发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可以在不破坏整体著作权的基础上行使。

    (2)职务开发。如果开发者在单位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符合以下条件,则软件著作权应归单位或组织所有:

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开发出的软件属于从事本职工作活动的结果。

使用了单位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3)委托开发。如果是接受他人委托而进行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应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未规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另外,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若未明确规定,其著作权应归任务接受方所有。

    2.软件著作权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软件产品,享有以下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效。

    (1)著作权属于公民。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 50 年(第 50 年的 12月 31 日)。对于合作开发的,则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在作者死亡后,将根据继承法转移除了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2)著作权属于单位。著作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首次发表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若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3)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权利。当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获得了合法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则复制品的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根据使用的需求,将该计算机软件安装到设备中(电脑、PDA 等信息设备)。

可以制作复制品的备份,以防止复制品损坏,但这些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给其他人使用。

根据实际的应用环境,对其进行功能、性能等方面的修改。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4)使用许可的特例。如果使用者只是为了学习、研究软件中包含的设计思想、原理,而以安装、显示、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5)侵权责任。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件,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 种。

       如果是因为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造成与原来存在的软件相似,则不构成对原有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猜你喜欢

转载自blog.csdn.net/hu19930613/article/details/85229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