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学习] 乡村五等户籍制度

0x01 摘录

唐代九等户籍制

先得看看前面朝代的状况。

唐代的普通民户(即区别于“贱民”的良民),原先不分城乡,实行统一的九等户籍制,也称税户,即依据资产多少分为九等纳税。“客户”是指离开原住地、迁居于他乡的客籍户,也称寄庄户或寄居户,按资产多少依照普通民户(本籍户、税户)的七、八、九等户标准纳税。

九等户籍制中有杂户、官户(番户)、奴婢户等。

  • “杂户”,是指工匠和在政府内服杂役的人户,虽然也有户籍附于州县,但地位低于普通民户;
  • “官户”,是指赦免后的奴婢户以及其他配役户和官户所生子女户,因官户分番当役,也称番户;
  • 而被籍没的罪犯家属,称为官奴婢,编为最低的“奴婢户”。

杂户、官户和奴婢户属于“贱民”,不能与普通民户通婚。

生产力发展

北宋初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租佃制生产关系在全国的主要地区已占统治地位。

特别是结束了近百年来唐末藩镇割据、五代十国相攻伐的战乱局面,北宋王朝的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城市和镇市十分繁荣,工匠的地位提高,以及由于“厢军”替代民户承担了众多的杂役,唐代以社会地位区分良民和“贱民”以及将普通民户划为九等的户籍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

一种新的以经济地位,即有无常产区分的主户、客户制,以及根据城镇与乡村经济的不同发展程度,城镇“坊郭户”与乡村的“乡村户”分开的新的行政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乡村主户的五等户籍制度及城镇主户的十等户籍制度,先后产生,这在中国古代户籍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宋户籍制度

唐代的“杂户”、“番户”、“奴婢户”等“贱民”在宋代已不存在,宋代的“客户”,已不是指寄居户,而是指没有常产的普通民户,有常产的民户则称为“主户”。宋代的“官户”则是乡村主户中的品官之家,高于普通主户,是享有免除大部分差役和“科配”的特权户。

宋代以有无常产区分主,客户。比如“牛客”就是有牛的佃户,"主户“就是有田产的民户。

五等户籍制度确立的时间,当是将主户与客户分别统计之后不久。推测为太平兴国(976—984)年间。

建立乡村五等户的主要目的,是在向主户征收田赋之外,摊派差役(职役)和力役,前者主要是四等及以上户承担,后者则是所有主户都要承担;客户通常不直接承担差役和力役。将客户排除在外。以主户编为五等的户籍制度,这是时代发展的趋势,也是政府所致力进行的。

0x02 个人笔记

唐朝的主户客户是按照是否本地人来区分的。但是安史之乱之后,应该是大量的人流离失所,而且户籍等档案都被焚毁了,所以很难依据是否本地土生土长来管理农民了。只能按照固定资产来管理。

宋朝和唐朝相比,在人性上有了很大提升。

  • 唐朝的“奴婢户”,从法律上说属于主人的私产,类似于牛马。杂户、官户和奴婢户属于“贱民”,不能与普通民户通婚。

  • 宋朝没有“奴婢户”(不是宋初就如此,也经历了一个漫长过程,官方是《天圣令》把许多有关官奴婢的法令废弃不用),奴婢属于佣人,只是人身自由属于主人,但是户口在编,而且也可以和普通百姓通婚。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潘金莲嫁给了武大郎。

    • 那清河县里有一个大户人家,有个使女,小名唤做潘金莲,年方二十余岁,颇
      有些颜色,因为那个大户要缠他,这女使只是去告主人婆,意下不肯依从。那个大
      户以此记恨于心,却倒赔些房奁,不要武大一文钱,白白地嫁与他。

  • 南宋直接把罪犯家属充当官婢的做法废除。

  • 上行下效。“奴婢户”的取消可能和赵匡胤的仁厚有关。天圣是刘娥时期,《天圣令》这个政令或许和刘娥人性宽厚也有关。

    • 宋仁宗不是刘娥亲生,刘娥没有杀其亲母灭口,可见刘娥人性宽厚。换成吕后慈禧武则天,也许当孩子生下来就灭口了。
    • 至于狸猫换太子,就是民间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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