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签订, 不签2倍工资

引用


签订劳动合同,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企业劳动管理的有效手段,公民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今天要讲的,只是一个普通的案例,也是从未签订劳动合同开始的……。

    张某,是大学刚毕业没多久在某装饰企业工作的一名图纸设计师,进入该单位时,和单位的老板约好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月工资800元底薪,无提成;转正后每月1000元,并按照设计工程项目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提成。由于老板说先试用,等试用期结束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张某也没提出马上要签订劳动合同。很快3个月时间到了,老板认为这个小伙子工作能力很一般,还想再考察一段时间,便提出延长“试用期”。此时张某提出了异议,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结算工资。而老板却以工程款未到位等诸多理由来推托。小伙子对法律还是有一定了解的,他立即来到我们这里要求单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从上述情况来看,我们明确告知单位,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须依法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试用期工资同样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单位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补足最低工资标准并支付双倍工资。

看到这里,也许有人会想,单位可能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实际上这个装饰单位的老板,并非是无知,他曾经参加过我中队组织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会,对于“不签劳动合同不存在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非经协商一致不可再变更延长,延长期更不得超过最长期限”的规定是知道的,对“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更是非常清楚的。那他为什么还不愿意和员工签订呢?通过了解,单位未签订的理由其实很简单:觉得合适、稳定了才签,先冒冒风险算了,没有其他原因。现在后悔了,因为违法成本太高了。

    政府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介大力宣传着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但往往还是有很多单位以这样那样的原因为借口,拖延订立劳动合同,使得签订劳动合同变得那样的困难。而同时这些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在面对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时,却又显得那么的愤愤不平,道出各式各样的托词,试图逃避他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们不禁想回头反问一句:签订劳动合同很难吗?不签劳动合同很值得吗?

    我们要奉劝那些因为员工不想签订的、“试用”后再签订的、担心社会保险问题不签的或者根本没意识要签的……还冒着风险不签劳动合同的老板们,不要再“执迷不悟”了,不要再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了。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难!不签劳动合同更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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