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动合同法小全书

第四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情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或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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