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基本术语

术语和定义
1.1 单位活期存款
是指单位将手中多余或暂时闲置的资金存入银行,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获取利息,需用款时可随时支取。根据账户资金性质和管理要求的不同,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1.2 财政性存款
主要指各营业机构经收国库业务收纳的预算收入、单位应上交中央或地方财政的各项预算收入,以及单位存入的财政性活期存款。
1.3 委托贷款基金
是指委托人用于发放委托贷款而在银行建立的存款账户。委托基金不计利息,其核算同单位活期存款专用存款账户。
1.4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
是指银行同意客户在约定的账户、约定的额度内进行透支以满足临时性融资便利的授信业务。法人账户不能透支办理现金、活期转定期业务、归还贷款本息、归还其他透支账户本息、购买债券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款等业务,不得直接将款项划入个人存款账户。
1.5 单位协定存款
是指存款人与经办行签定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基本存款额度(不得低于50万元),对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
1.6 单位定期存款
是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将一段时期内闲置的资金按约定的存期和利率存入银行,存款到期后支取本息。

1.7 单位通知存款
是指存款单位不约定存期,在支取时需事先通知存款银行的一种人民币存款。其账户不得作结算户使用。通知存款按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1.8 保证金存款
是银行办理银行卡、承兑、担保、保函、开立信用证、代客外汇买卖、代客债券买卖等业务时收到的客户存入的保证金。保证金存款存入时,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期限。
1.9 睡眠户
活期存款睡眠户是指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存款账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在接到通知30 日内到开户网点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1.10 授信额度
是指银行根据对某客户的资信情况、信用需求及对风险的把握程度和银行在信贷规模资金许可范围内,给予客户一个使用信用的最高限额。
1.11 公开授信
是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定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银行信用。
1.12 单一授信
是对与银行有信贷合作关系的公司客户核定的单一授信品种的信用额度,该信用额度仅可为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押汇、担保、保理或其它信贷品种中的一种。
1.13 综合授信
是对与银行有长期稳定信贷合作关系的公司客户专门核定的包括多种授信品种在内的统一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押汇、担保、保理及其它信贷品种。
1.14 授信循环使用(循环授信)
是指客户以其所提供的各种担保方式向银行申请一个授信额度。在不超过授信期限和可用额度范围内,借款人可向银行多次申请具有明确用途的贷款。
1.15 牵头行
有时又称经理行、主干事行等,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牵头行通常是由借款人根据贷款需要物色的实力雄厚、在金融界享有较高威望、和其他行有广泛联系的、和借款人自身关系密切的大银行或大银行的分支机构。在银团贷款的组织阶段,牵头行是沟通借贷双方的桥梁,并由此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16 银团贷款
是由获准经营信贷业务的多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组成银团,按照一定的内部分工和贷款比例,基于共同的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协议,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1.17 保函
是指银行应客户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1.18 投标保函
是指向招标人(受益人)作出保证,在投标人(申请人)报价的有效期内,投标人将遵守其诺言,不撤标、不改标,不更改原报价条件,并且在其一旦中标后,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投标人在报价中的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1.19 履约保函
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倘若履约责任人日后未能按合约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约项下的其他业务,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
1.20 信用证
是银行(开证行)根据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履行付款的责任。
1.21 委托贷款
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1.22 展期
“展期”即“延期”,借款展期即借款延期。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偿还借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推迟偿还时间,也就是申请借款展期。如果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的展期申请,借款人就可以按照同意展期的期限推迟偿还借款时间。
1.23 额度保留
是指银行出于某种原因对已核准的贷款额度进行部分扣留,客户在银行贷款时其实际可使用的额度受保留后的贷款额度控制。
1.24 转贴现
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1.25 再贴现
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1.26 首次放款
是指银行应客户要求分期放款时,客户在我行开立贷款账户后的第一次放款行为,首次放款可在贷款开户当天也可在贷款开户后某一天。
1.27 后续放款
是指除首次放款后的其他放款行为。
1.28 贷款风险五级分类
贷款风险分类是指信贷管理人员,依据综合获得的全部信息,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作为分类标志,对贷款风险程度进行分析、判断,并以此对贷款做出质量评价的分类方法。这种方法是以审核借款人偿还能力、偿还意愿和偿还记录为主的一套更加审慎、全面、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它不仅包含贷款质量分类的结果也包括分类的过程。由于分类结果按风险程度依次分为五个档次,因此简称五级分类。
1.29 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1.30 关注贷款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1.31 可疑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1.32 次级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1.33 损失贷款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1.34 支付结算
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1.35 结算工具
是指传达债权债务人支付指令,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和货币资金转移的载体。

1.36 交易
是指债权债务的产生、确认以及支付指令的生成与发出。
1.37 清算
是指在结算之前,对支付指令或证券转让指令进行传递、核对和确认的过程。一般包括轧差、计算并确定用于结算的最终头寸。
1.38 结算
结算是指对两方或多方间由资金划拨或证券转让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解付与清偿的行为。
1.39 银行汇票
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1.40 银行本票
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41 商业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1.42 托收承付
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43 银行承兑汇票
是指交易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购货方可延期付款,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当商品交易成功后,签发商业汇票,交由其开户银行承兑,将承兑后的商业汇票用于支付货款。以承兑银行为付款人,是一种银行信用为基础的支付工具。
1.44 汇兑
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电汇和信汇。
1.45 支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种类分为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和普通支票。
1.46 委托收款
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1.47 同城票据交换
是指由当地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通过交换票据方式并按照人行相关规定在同一票同城据交换区域办理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各种款项的票据资金清算业务。
1.48 挂失止付
针对公司业务,挂失止付是指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支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或已填明“现金”字样及代理付款银行的银行汇票丧失,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挂失完成后以该种载体所进行的相关交易将被止付拒绝。
1.49 查询
是指办理支付业务的客户对系统内的某一支付交易的相关信息的调阅和查看,包括信息的查询。
1.50 承兑
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51 提示付款
持票人将票据提交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要求付款的行为称为提示付款。持票人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1.52 提出业务
是指向人行清算中心发送电子支付(含借、贷记业务)信息或邮件的业务。
1.53 提入业务
是指接收人行清算中心转发的电子支付(含借、贷记业务)信息或邮件的业务。
1.54 代理类中间业务
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利用自身的先进的系统和网络,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
1.55 代收代付业务
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例如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代发工资、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等。
1.56 代理金融机构资金清算业务
指其他商业银行接受政策性银行、中小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委托,代理其因服务功能和网点设置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延伸办理的资金结算、清算业务,其他商业银行为代理行。
1.57 代理政策性银行贷款贷款资金结算
指代理银行通过政策性银行在代理行开立专门的账户,代理其信贷项目资金的发放与回收结算。
1.58 代理财政资金预算外收缴业务
是指银行代理财政部门将预算外资金归集到户的业务。
1.59 企业网上银行
是指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银行与企业客户之间的连接,以提供各种网上自助金融服务。
1.60 会计要素
是对会计对象的分类,包括资产、负债、所有制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个方面。
1.61 资产
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1.62 负债
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1.63 所有者权益
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1.64 收入
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投资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1.65 费用
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1.66 利润
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1.67 客户明细账
分为存款明细账、贷款明细账。
1.68 内部明细账
分为非销账式明细账和销账式明细账。
1.69 销账式明细账
在会计科目属性中设置“是否允许销账标志”,使系统能对需要需要逐笔销账的会计科目实施控制。根据科目属性,可实现一次或多次销账。
1.70 标准账户
是指由总行管理和维护的内部账户。其范围主要有:a)由交易驱动,通过特定要素条件指定到记账账户的形式;b)通过参数设置而指定记账账户;c)总行统一制度规定账户设置的。
1.71 非标准账户
是指由总行指定的可设置非标准账户范围内,由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管理、由一级分行维护的内部账户。其范围主要是指地方个性业务账户。
1.72 中心金库
是指直接与人民银行办理现金业务往来并负责辖内营业机构业务用现金保管及供应的金库。
1.73 分金库
是指直接与中心库办理现金往来,并办理指定区域内营业机构业务用现金保管及供应的金库,是中心库的分库。
1.74 营业机构
是直接办理对外业务的营业网点。
1.75 资产类科目
反映银行的资产和债权的科目。包括各种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类科目按资产流动性和经营管理核算的需要,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类科目。
1.76 负债类科目
反映银行债权人权益的科目。负债类科目按负债的期限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两类。
1.77 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
反映银行债权和债务的科目。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主要适合核算联行往来、同城票据清算等业务。设置这类科目便于资金往来的核算和债权债务的轧差反映。
1.78 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反映银行投资人对银行净资产的所有权。在量上,等于银行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净额,包括银行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和留存收益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主要有: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等科目
1.79 损益类科目
反映银行财务收支及经营成果。包括银行的各项收入类科目和各项成本、费用支出类科目。
1.80 会计科目
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和监督的一种方法,是设置账户、归集和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根据。它是进行总分类核算的基础,是建立总、分类账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会计科目通常与账户混称。在习惯上会计科目被理解为账户的名称,账户则是账簿的户头。根据与资产负责表的关系,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
1.81 会计科目分类
是指按会计科目反映会计对象内容的属性来确定分类标准
1.82 表内科目
是反映资金实际的增减变动,其余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会计科目。如按资金性质所作分类的各种会计科目。
1.83 表外科目
是不反映资金的增减变动,其余额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会计科目。表外科目用于反映重要会计事项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所作的备查记录。如:银行承兑汇票、有价单证、重要的空白凭证等。
1.84 记账方法
是指登记经济业务所使用的方法,即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定的记账原理和规则,将经济业务记入账簿,并通过试算平衡来检查账簿记录是否正确的一种技术方法。按记账方式的不同,分为单式记账法和复式记账法两种。涉及表内科目核算的按复式记账法,涉及表外科目的按单式记账法。
1.85 单式记账法
是指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只在一个账户中进行登记的记账方法。
1.86 复式记账法
复式记账法是指对每项经济业务以相等的金额,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科目)进行对应登记的一种记账方法。
1.87 会计凭证
是指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记录,是办理业务、记载账务的依据,也是明确经济责任和事后查考的重要凭据。
1.88 原始凭证
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原始依据。原始凭证按其来源不同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1.89 记账凭证
是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及业务事实,自行编制的具有通用格式的凭以记账的凭证。按其性质不同,通用的基本凭证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等三种。

1.90 会计账簿
是指由具有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并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用来序时地、分类地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分为序时账、分类账和备查账。
1.91 序时账
是指分科目并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也叫日记账。
1.92 分类账
是指对全部会计要素进行分类登记的账簿,又分为总账和明细账。
1.93 会计报表
是用表格的形式简明扼要地反映企业在一定时点上的财务状况和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1.94 试算平衡
是指运用资产和负债、所有者权益之间的恒等关系来检查各类账户记录是否正确的一种方法。
1.95 资产负债表
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提供的是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时点数。
1.96 利润表
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1.97 现金流量表
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包括拥有的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取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取的存款不属于现金。存放在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中随时可以用于支付的存款也属于现金。现金等价物是指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
1.98 会计报表附注
是为了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做的解释。
1.99 现代化支付系统
是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我国支付清算需要,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开发建设的,能够高效、安全处理各银行办理的异地、同城各种支付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

1.100 清算日期
指系统在转接各类交易请求时,在转接信息中增加的系统的时间戳。以该时间戳作为系统对转接信息进行转换、清算、收费、对账、查询以及统计的日期依据。
1.101 清算日期切换 
指一个清算日结束时,更改系统交易清算日期的动作。
1.102 自主清算
两个提供转接机构之间的一种清算约定,当清算由一方发起时,发起方称该类交易为自主清算。
1.103 非自主清算
两个提供转接机构之间的一种清算约定,当清算由一方发起时,另一方称该类交易为非自主清算。
1.104 清算账户
是指存款单位在开户中心开立的,用以完成异地交易、跨行交易等引起的资金划拨的账户。
1.105 分户账
用于记载账户的户名、储种或业务种类属性、资金存放量、账户状态等基本资料的记录。
1.106 重要空白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支票、汇票、不定额本票等票据,信用卡、储蓄卡、银行卡等各类空白卡,网上银行证书,存款证实书、印鉴卡、现金调拨单、内部往来划收(付)款报单、凭证式国债(含其他债券)收款凭证等。
1.107 有价单证
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定额本票、旅行支票、定额存单等各种单证;未发行的实物式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其他债券;本外币票样、其他有价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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