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模态浮出水面的S2 刘易斯逻辑之八

标题 让模态浮出水面的S2 刘易斯逻辑之八

这个S2,大概可以让我们对模态逻辑有点感觉了。刘易斯的S1,虽然把“可能”作为它的初始符号,但直到接近S1尾声的时候才付诸讨论。当他把那个一致性公设放进他的S1的时候,S1就不能称作S1,而应该称作他命名的S2了。因为S1包括不了这个一致性公理所推出的所有定理,它有它自己的领地。
我们现在所面对的,当然还是严格蕴涵系统。但这个时候的刘易斯系统,除了有连接词来反映的真值函项,还有用模态词来反映的模态函项。从S2开始,蕴涵概念让位于模态概念,我们关注的重心,将是由一致性引申而来的可能,再由可能引申而来的必然。
严格蕴涵不那么古典,但由一致性引申出来的这一对模态概念,却是自古代的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以来,一直被逻辑学家、哲学家所关注的哲学范畴。刚看到一篇从微信发来的小文,有个自以为立场中立的政治学者,好像有点蔑视哲学,他只关心现实政治。但一个对于哲学还有逻辑取嘲笑态度的人,怎么能够称得上是人文学者?至少我感到疑惑。
人都有七情六欲,有人不喜欢哲学,有人不喜欢政客。我属于那种有点偏爱哲学,也有点偏好逻辑,但非常不喜欢政客和人文骗客的那档子人群中的一个。还是把精力放在你偏好和喜欢的东西上去吧,S1刚刚告一段落,且让我们来看看C.I.刘易斯的S2,它的领地里究竟有些什么东西?

标题一、何谓C.I.刘易斯的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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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刘易斯在他《符号逻辑》一书的第六章,建立了互有联系但也互有区别的两个系统,S1和S2。简单地说,依据公理集合B1-B7构建的系统是S1,而在S1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公理,也就是一致性公理B8:◇(p∧q)==>◇p,于是整个系统的公理由7个变为8个,其它保留。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严格蕴涵逻辑系统,那就是S2。
看起来好像是只有一个公理的差异,但这个看来微小的差异,却真正意味着一门现代新逻辑的确是产生出来了。刘易斯在其1918年出版的《符号逻辑概览》一书中,模态逻辑以严格蕴涵系统的面貌出现,模态隐含在严格蕴涵的定义之中。经过十多年的进化,全世界不少逻辑学者的参与,到20世纪的30年代,模态作为一个专门的研究对象,就从对于蕴涵的讨论中独立出来。我们所面对的初始符号,不再如同S1那样,仅仅以严格蕴涵的形式出现,而是以模态函项的形式展现出来。在C.I.刘易斯那里,表现在他《符号逻辑》第六章第五节所开始的一致性公设引入。这个公设引入形成的S2,包含所有S1的内容。所以,我们讨论这个S1中的东西,实际上也是在讨论S2。
因为一致性符号,可能符号作为独立符号从严格蕴涵中剥离出来,S2中立刻就出现纯粹的模态命题。这些模态命题的出现,把我们关于模态的思考,联系到了古代,也联系到了现代。模态不仅有了自己的语法学,也开始了模态的语义学研究。

标题二、一致性符号和可能符号之下的经典模态命题

我们在前讨论过这个一致性和可能性,逻辑学家的功力,不仅发现这两个观念的相关相似,逻辑学家还发现,从可能性我们还可以推知必然性的许多东西。这种功力,还不是无根无底的遐想,而是人类智者几千年来都在思索的不朽且永恒的观念。
我们先列出C.I.刘易斯的S2用一致性可能性导出的几个主要定理定义,然后对这些定理做一点简评。
18.14 ∼◇∼p = ∼(∼p〇∼p) = ∼p==>p
18.42 ∼◇∼p ==>p
18.4 p ==>◇p
18.43 ∼◇∼p >◇p
18.7 p
>p = ∼◇∼(p→q)
18.81 ∼◇∼(p∨∼p)

C.I.刘易斯用可能导出必然,但他并没有给“必然”独立的符号,而是用∼◇∼来表示必然,我还是按照今天通用的必然符号,一个小方块□表示这种必然,以上六个之中的5个命题,就成为:
18.14 □p = ∼(∼p〇∼p) = ∼p==>p
18.42 □p ==>p
18.43 □p >◇p
18.7 p
>p = □(p→q)
18.81 □(p∨∼p)

别小看了这几个模态命题,我们用∼◇∼来表示必然,这就暗含了模态逻辑历史上两个经典的模态定义。这两个定义最早出现在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命题篇之中:

因为命题“某事物可能存在“蕴涵着双重可能性,而当前面的两个命题之一为真实时,这双重可能性便消失了。因为如果某事物可能存在,它也可能不存在,但如果它必然存在或必然不存在,这两个选择件之一便被排除。因此,剩下的是:命题”某事物并非必然不存在“应该从命题”某事物可能存在推得出来。因为这对于必然存在的事物也是真实的。(参见亚里士多德《工具论》,李匡武译,1984年,第79页)
这就是今天的基本模态逻辑,一定有的两个互为定义的公式:
□p = ∼◇∼p
◇p = ∼□∼p
你从自然语言的语义感觉上,也能体验到这两个定义模式的直观。当我们说一个东西是必然的时候,例如俗语告诉我们,必然是,狗改不了吃屎。这个必然语句不就等于是说:不可能不是,狗改不了吃屎。似乎只有语义强度的差异,没有含义上的差异。
我们再来看三个互为关联的基本模态命题:
18.42 □p ==>p
18.4 p ==>◇p
18.43 □p ==>◇p

因为有定理:
14.1 (p==>q) ==>(p→q)
所以,从18.42,18.4与18.43分别可得到:
1)□p→p (模态T系统的(T)公理)
2)p→◇p (模态T系统的导出公理)
3)□p→◇p(模态D系统的(D)公理)

这三个模态命题,就是著名的康德范畴表中,三个模态范畴间的逻辑关系。必然蕴涵着实然,实然蕴涵着可能,必然也蕴涵着可能。
在模态逻辑的建构中,这三个命题后来分别成为模态T系统的(T)公理、导出公理,以及模态D系统的(D)公理。
还剩下一个严格蕴涵的必然定义,这个定义的出现,使得C.I.刘易斯的严格蕴涵系统,没有在蕴涵讨论的方向上前行。严格蕴涵仿佛模态逻辑发展路程上的一个二传手,通过它把有关蕴涵的讨论传给了模态范畴。这使得后世学者更多地追寻各种模态范畴,来建构形形色色的模态系统。而且,严格蕴涵可以用在实质蕴涵之前,冠以必然模态词的方式来加以定义,这也使得实质蕴涵来替代严格蕴涵成为可能。
18.7 p==>p = □(p→q)

这种可能性,很快就转化为实然性,C.I.刘易斯之后的模态逻辑发展,果然就是在这样定义的基础上,由S2和S3代表的非正规模态系统转向了以k系统为基础的正规模态逻辑。这个转向,大概在S3中会有关注。这个K系统,实际上就是以实质蕴涵作为初始观念,刘易斯的严格蕴涵完全被□(p→q)这个公式所替代。
一个严格蕴涵公式,可以表述为给实质蕴涵以必然界定,该如何理解这个实质蕴涵的必然性呢?这也准备在S3的讨论中做些思考。

标题三、S2中的存在定理,延续和淡忘

C.I.刘易斯在附录中谈到S2时,他补充说:当存在公设(公理)B9加进到S2时,这个S2就含有所有在节6中出现的存在定理。是一些什么样的存在定理呢?我们先给出存在公设B9:
B9 ∃(p,q)∼(p==>q)∧∼(p==>∼q)

为什么要给出这个存在公设?刘易斯是这样解释的。
我们在S1和S2中给出的8个公设,没有一个公设能够范畴性地区分开实质蕴涵和严格蕴涵。当依据实质蕴涵关系,即所谓p→q这样的逻辑关系推出一些定理的时候,这些定理并不能证明严格蕴涵关系p==>q的成立。我们有这样一类实质蕴涵的定理,却没有一个能够断定或者蕴涵以下一类定理的假定。那就是这样一类定理,它们确立严格蕴涵命题的真,同时又确立了实质蕴涵命题的假。但这样一类定理,不可能全部具有这样的鉴别力。于是,我们所要求的公设,就需要引入近代逻辑学者汉密尔顿、德摩根、布尔还有施罗德等人反复讨论过的经典量词:全称量词和存在量词。因为我们处理的对象还只是局部,自然引入的就是存在量词∃。量词之后可以是一个变元,也可以是多个变元,如公设B8所示,那是带有两个变元的存在量词。(参见C.I.刘易斯《符号逻辑》第178页)
我们对于量词的理解,从亚里士多德开始,似乎从来都是界定词项外延的数量,通常称之为类对象,而非命题对象。C.I.刘易斯的想法有点奇异,而且新颖,颇类似于弗雷格在思考命题的内涵和外延的时候,把命题的外延看作是真值那样。历史总会留下很多让人感叹的记忆,弗雷格命题外延的真值指定,现在被学界普遍接受。但刘易斯的这个命题前置以量词的创举,则因为严格蕴涵系统的进一步发展朝向了正规模态逻辑,而逐渐被人淡忘。
也许这个想法在碰到什么新契机的时候,还会被人记起。
不过,我们对于S2的理解还要继续,那就是提升到C.I.刘易斯的S3。
S3告诉我们一些什么呢?且待下篇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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