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消灭的主要原因!

    所谓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指的是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归于消灭。票据法注重票据的流通,也注重对票据权利人的保护,而相应的票据义务人的义务比民法上一般债务人更重。法律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促进交易迅捷达成,规定了票据权利消灭的主要原因,具体包括:


一、付款
    付款,指的是向持票人支付票据上所载款项以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持票人从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处取得票据的目的,就在于票据到期时,能够获得票据金额的支付,所以,付款是消灭票据权利最普遍的方式,是票据权利得以实现,票据功能得以完成的标志。理论上付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付款指一切票据债务人所进行的支付;狭义上的付款指付款人及其代理人所进行的付款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票据中,只有承兑人在付款提示期限内的付款才能使一切票据关系绝对消灭。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保证人所为的付款,票据关系并未绝对消灭,他们只是消灭追索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严格意义上的付款是狭义上的付款,这种意义上的付款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人所作的付款行为,能使票据权利绝对消灭。各国票据法均对付款作出了规定,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了票据金额,并由持票人在票据上记载“收讫”字样并签名,最后由付款人持有票据,票据权利即消灭。我国《票据法》对付款作出了专节的规定,《票据法》第60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付款一般的过程是:


    (1)付款的提示。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提示付款应该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间进行。我国《票据法》规定, 承兑汇票的提示期间分别是: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间是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间是自出票日起10日内。如果持票人不在提示期间为付款的提示,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持票人在提示期间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当场即时付款,不得延误。付款人付款时,对持票人是否为合法权利人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如审查票据记载的内容是否完备,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签章是否符合规定,票据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背书是否连续等,而对于持票人是否为真实的权利人,是否依真实有效的背书受让票据权利等实质性问题无须审查。如果付款人没有进行形式审查,或者形式审查时没有发现形式上存在的问题而错误付款,则负有向真实权利人再次付款的责任。如果经过形式审查没有问题,而持票人却不是真实的票据权利人,若付款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该付款为有效付款,不承担再次付款的责任。


    (3)收回票据。付款人在当日足额付款过后,持票人应该在票据上签收,随后付款人收回票据。收回票据是付款人的权利,也是持票人获得付款后的义务。付款人付款后,其付款义务已经消灭,如果不收回票据,付款人会有遭受再次付款的可能。只有收回票据,票据权利才会归于消灭。


二、时效
    票据时效是指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期间。民法理论上有取得时效、消灭时效、诉讼时效三种,而票据时效是消灭时效,如果超过了票据时效就意味着票据权利人丧失了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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