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一般不具备组织赋予的职能经理的权力,通常只具有很少的直接下属。即便如此,项目经理运用得当依然可以具备很强的权力,甚至远超过职能经理。项目经理的权力可以分为两类:明权力和隐权力。隐权力与项目经理的个人魅力息息相关,这里只说一下明权力的来源。
项目经理明权力主要有三个来源:
1、项目章程(合同书):含对项目经理的任命。
2、项目计划书
3、项目报告
其中,项目章程源自项目发起人(一般为出资者);项目计划书源自项目章程,是对项目章程的深化并落实到具体执行;项目报告应紧扣项目计划书,给项目经理以很大的权力发挥空间。
组织应追求明权力运转,尽量消除隐权力的影响,以提高效率。目前,绝大多数情况下,隐权力仍发挥着很强的项目推进作用,其影响力甚至远远超过明权力,不能小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