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Tech领域的风险控制——策略篇

金融市场与风险相互依存,理清金融科技背景下可能面临的风险之后,我们应当积极寻找有效的防范方法和途径。

首先,借助信息工具规制金融风险,尤其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金融中介服务于资金供给者和资产提供者,金融风险的产生、交易或资产服务都要通过金融中介来完成。因此,金融中介是风险管理和交易的主体。由于金融市场准入门槛高、风险集中、价格形成过程难以预测、监管失灵等问题都源于信息不对称,而区块链、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科技手段的应用,可以凸显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优势,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的供给成本,使得金融交易过程和市场价格形成过程更为公开透明。只有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风险预测和风险判断,才能有效规制目前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和风险。这种以信息工具为核心的金融风险规制途径适用于整体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与治理。

其次,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在我国,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具有一定的异质性,导致金融消费者在信息获取和应用上存在一定弱势,也使金融机构容易利用金融消费者的自身局限性做出偏离理性甚至错误的投资决策。为了避免这种不平等交易,增强金融消费者的理性选择能力,我国金融法在制度设计中引入了金融服务者的适当性原则、说明义务等一系列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同时,可以建立投资者分类制度,允许专业投资者、高资产净值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鼓励其通过套利交易挤出噪声交易者,完善投资者救济机制;还应当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基金制度。在不同行业内部,应当加强各金融业协会协同作用来保护金融消费者,同时积极地在各级消费者协会内设立由专门人员组成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委员会来切实强化消费者协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能。

再次,采用穿透式监管。穿透式监管是针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新业态进行监管的重要模式,是指在监管的过程中打破“身份”标签,从业务本质入手,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资金最终流向穿透、联结起来,辨别业务本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使金融监管和风险排查跟得上金融创新步伐,同时避免因监管规则不一导致监管套利。我国互联网专治方案中就多次提出了“穿透式”监管的概念,确立了穿透式监管理念。

金融科技的发展推动了金融创新,也促进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金融科技的快速推陈出新对传统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监管空白也造成了金融科技的多重风险和安全隐患。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我们应当建立包括金融合规、场景依托和技术驱动三位一体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完善监管科技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作用。

监管科技可以守护金融安全。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有利于真正实现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对金融安全的维护。科技的发展改变了国内的金融生态环境,低成本多元化的普惠金融为消费者带来了便利。面对错综复杂的金融市场环境和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我们要以穿透式监管为原则不断完善监管手段。

监管科技正是重塑金融监管的核心要素。传统监管采用保护型、管制型监管模式,设立准入型监管门槛,其原因是缺乏有效的可以提供实时动态监管的手段。科技手段的应用可以实现数据的可触达,形成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动态的反馈机制。金融交易数据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快速传递,当监管者接收到异常信息时,便可通过反馈机制快速回应,从而在第一时间识别并规制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从而高效阻止金融风险的传播与扩散。

传统监管通常假设监管者不能够实时动态地了解被监管者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监管层对于金融的服务与风险的掌控,所以通过设置一定的准入条件,确保金融机构具备进行金融服务的能力和风险防范的能力,但是这套监管体系存在着高成本、低效率的痼疾,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金融创新。科技监管打破了传统监管的体系,甚至可以降低审计等监管成本。

金融科技的发展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在此背景下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治理能力也亟须进一步提高。监管科技能够很好地回应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监管不力甚至监管空白等问题,大数据等监管科技的运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监管与被监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了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应当加强监管科技在金融监管体系手段的地位和运用,重构金融监管模式,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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