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论自由>>读书笔记

洛克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处于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可是这种自由带来了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生活反而处处皆是饥饿、疾病、贫穷、杀戮等等。因此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让渡一部分自然权利组成社会,个人在自然状态中的“完全自由”也不可能存在,那么个人在社会中拥有怎样的自由呢?

摆脱战争状态实现幸福生活是人们愿意组成社会的首要目的,所以才甘愿削弱“完全的自由”而签订“契约”让渡一部分权利授予社会。因此公民的自然权利是社会权力的合法来源,所以社会权力机构由公民选举产生,它依据公民意愿制定法律,并且根据法律执行政策,似乎公民的真实意愿与社会权力运行完全一致,完全代表了公民利益,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不错,法律以及政策的制定要顺从公民意愿,但是公民的意愿并不总是一致的,甚至可以说根本没有完全一致的时候,总是存在着持有不同意见者,那么这个时候只有采取“多数决定制”。最终出现的结果是选举的代表并不一定代表你,社会权力机构制定的法律政策并不一定符合

你的意愿或者干脆违背你的意愿,导致个人利益被损害,过上不幸福的生活,而且不要以为自己永远处于“多数派”,这个“多数”是变动不定的,也可能会沦落为“少数派”。 这个时候就出现密尔所说的状况:“运用权力的‘人民’与权力所加于的人民并不是同一的;而所说的‘自治政府’亦并非每个人管治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个人被其余的人管制的政府。至于所谓的人民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跃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亦即多数或者那些能使自己被承认多数的人们的意志。于是结果是,人民会要压迫自己数目的一部分;而此妄用权力之需加防止正不亚于任何他种。

这就是公民必须要面对的“多数人的暴政”,很多情况下对个人的侵害并不亚于皇权(或王权)。因此为了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对个人的伤害,密尔要探讨的是公民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与限度。”即要在个人与社会权力之间划出一道边界,确立个人的社会自由

密尔认为“自由,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即便是为了别人的好处,也不能强制别人去干他们不想干的事。但是,如果自由仅仅是这种形式的话,那么许多好事就难以完成,许多坏事就难以避免,所以密尔补充,他人虽然不能强制别人,但却可以采用劝说等方式影响别人。

密尔提出了2个原则:

1.无关他人利益的领域是社会权力所不能干涉的,那也就是个人自由的领域

2.损害他人利益的行动,个人则应对社会负责交代,并且还应承受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惩罚来保护自己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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