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形式上分辨】电子数据真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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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信息时代的犯罪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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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要求具备“三性”,这其中的关联性,指的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那么,第一步,总得证明“检材”是“检材”吧?

“黑客”案件,并不复杂

2017年11月,辽南市发生一起“黑客”案件。案情倒不是很复杂。

天博海纳信息技术公司负责维护一个知名企业的绩效管理系统。该系统主要记录每个员工的绩效数据,作为发放绩效考核奖金的依据。具体负责系统维护的员工,叫做小B,就是本案的嫌疑人。

小B兢兢业业,跟客户也建立了很好的关系,也因此促成了公司跟甲方连续多年的系统维护合同。2016年初,小B因为上班迟到,被新上任的副总经理树为“慵懒散”典型,扣发当月奖金。小B也算是公司的资深员工了,一怒之下辞职走人。

辞职后的小B并没有马上择业,失业期间,每每想起原单位的窝囊事总愤愤不平。2016年3月的一天,他使用在职期间用于维护绩效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意外地发现,居然还能登陆成功!小B知道,这个用户名的权限相当大。既然公司对我不仁,别怪我对你不义。

小B在客户的单位贴吧注册了一个用户,偶尔发点消息,暗示有些人,可以帮忙修改每个月的绩效考核成绩。于是,“订单”纷纷找上门来。被辞退的小B,收入一下子比在职期间还要高出不少

终于有一天,警察把小B带走了,到案发时,小B已获利14万余元。

心惊肉跳的证据关联性

警方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还有小B实施犯罪活动时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但缺少勘验笔录、扣押记录等材料。检察官建议侦查部门对涉案笔记本电脑进行鉴定,提取固定小B非法登录绩效管理系统的有关证据。

技术部门接到委托书后,却发现该案存在很严重的问题。委托书中记载的笔记本电脑型号、序列号与扣押的实物并不一致。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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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对于此类情况,侦查部门应当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证据将会被依法排除。后经检察官调查,办案民警终于说出了实话。

原来,扣押电脑时,根本就没做任何笔录、记录。委托鉴定的时候,必须要填写型号、序列号等项目,但是笔记本电脑上的标识又不太清晰了,于是上网查了查,找到一个外观差不多的电脑,就这么凑合了一下。

小编还碰到过另外一种情况,如上图所示。在记录笔记本型号的时候,居然抄成了windows7的序列号,哎 ,也是醉了。

编者注这能算作合理解释吗?说实话,小编心里是悚悚的。如果要寻求救济渠道,恐怕不能仅靠这么一份“合理”的解释吧。如果我是律师,这份物证的命运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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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

作者:赵丹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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