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续签合同,凭什么要求别人紧急加班

  最近有个案子,说某企业告员工不加班导致订单丢失,因此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认为紧急情况下应该加班。这个说法本身没错,这个案例本身是不适用的。请看吾观点:

  • 企业紧急情况下安排加班,员工应该服从。这个不必争论,每个员工会在上班时间看手机或处理私事。紧急加班是吾提出的员工忠诚4条中的一条。哪4条?
  1. 主观上没有损害公司的意图。出卖公司机密肯定是不忠诚的,下班忘记关灯则跟忠诚无关。
  2. 做与工资相称的工作。当然这个不能以当事人想法为准,大家心里有数。
  3. 公司需要时加班。这话有另外一个意思,长期性的持续加班确实是错误。
  4. 和平离职。因为离职卡员工没有任何意义。
  • 就本案来说,很明显企业已经不想与被告续签合同了。那就是员工要离职了,工作上自然就放松了(不要因此谴责员工,这是人之常情),自然没有理由要求员工紧急加班。这个情况下你要求别人紧急加班,那么就应该老老实实的谈加班费。

  即使是法院判决时考虑到了不续签合同的情况,所以减少了赔偿,依然有问题。而更荒唐的是,企业宁可丢失订单,也不给加班费。估计是怕其他员工因此要求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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