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地方机构

古代地方机构

**秦代:**设郡、县两级,分三十六郡,后略定闽越,又置闽中、桂林、南海、象郡等四郡,计郡四十。秦郡之设立,按山川、自然地理条件,以军事、政治与经济因素综合考量之结果。边区设郡,从重考其军事要素;内地设郡,则主要集中于政治、经济、文化发达之地区。此外,还考虑了边陲少数民族地区治边机构之设置。秦郡置“守、尉、监”三长官,“守、尉”为秦之旧制,“监”属新置。郡设太守(亦称郡守),由中央任命,掌一郡政治、经济、军事与司法等事务,为郡之最高行政长官,秩二千石;郡尉“掌佐守,典武职甲卒”,主军事;郡监掌检查,直属中央御史大夫,负地方监察之责。其郡、守、尉与中央“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相对,分工明确,属之新地方行政体制。增设内史,掌治京师。郡府机构主要部门设有门下主簿,下设:主记事掾史,掌秘书工作;户曹掾史、田曹掾史,掌民政;仓曹掾史、金曹掾史,掌财政;兵曹掾史、尉曹掾史,主兵政;决曹掾史、贼曹掾史,掌司法治安。

郡下设县,县置令、长,掌治其县。秦制“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均由中央任命,其属吏设丞、尉,协理县令(长)政务、司法与征召、训练军队。丞、尉地位相等,其秩二百石至四百石。县府下设主簿、主记事掾史、录事掾史、田啬夫、门下贼曹等,分掌行政、司法、邢狱、农事等。秦于边疆地区设“道”,与县并级。

县以下设乡、亭、里、什、伍等,乡设三老、啬夫、沋徼。三老掌教化,啬夫掌“听讼”及收赋税,沋徼掌巡禁“贼盗”。乡下设亭,一乡辖十亭,亭有亭长;十里一亭,里设里正,掌管百家。里下百家以什伍组织编制户籍,为地方最基层之行政管理单位。 ``` ```

**汉代(两汉):**汉因秦制,置内史,掌治京师。内史,本秦官,下置两令(长安市、厨)、两长(都水、铁官)及丞。至汉景帝时,分置左、右内史;汉武帝时,更右内史为京兆尹,左内史为左冯翊,又以秦主爵中尉更名为右扶风,此为“三辅”。东汉时徙都洛阳,置河南尹,职任与“三辅”同。另置都尉,秦旧制,汉景帝时更名都尉,助守,掌武事。
京畿外之地,设郡县两级,后为进一步强化对郡县监督、控制,增设专属监察区——州,但尚未为行政区划之名。汉武帝时设青州、兖州、幽州、凉州、徐州、扬州、并州、豫州、益州、交州、荆州、冀州等十三部(州),为监察区划,每州置刺史一人,为监察官。西汉后期,两度改刺史为(州)牧,东汉初复改(州)牧为刺史。东汉末期,重要之州复改为牧,派九卿充任,非九卿所领州之长官,仍称刺史。自此,州始由监察区划转为行政区划。
郡县沿秦之归制,亦与中央相应。以郡守当丞相,郡尉当太尉,监御史当御史大夫,分掌政、军、监察之权。而事实上负责一郡行政者仍为郡守,郡境过于辽阔者,亦有由都尉负责分治。郡下设县,一级县置令,次级县设长,下设丞、尉,分掌文书、治安。
县以下设乡,置三老、有秩、啬夫、沋徼等乡官,而亭长为最低一级。乡官在魏晋以后虽仍存其名,实质已若存若亡。北齐更为三长——邻长、里长、党长,唐更为里正、坊正、村正,由职官变为了职役。
汉代地方官制异于秦代之处,即为分封之王国与郡并存。直属于朝廷者为郡,而封王之地区称国。自汉景帝削平七国后,王国内之行政逐渐改由中央派遣“国相”治理,另派王傅监理王宫内部之事,自此,王国与郡,侯国与县无甚区别。汉朝系统内之官与王国内之官,其身份不同,朝官改作王官即有贬降之意味。

**三国:**京师之长官,魏仍为河南尹。自东汉末设州牧之官,三国沿而不废,而时以刺史代之。
魏分所属为十三州,除司州属司隶校尉,治洛阳外,仍设扬州、青州、徐州、兖州、荆州、豫州、雍州、凉州、秦州、冀州、幽州、并州之别,另梁、益二州,未入版图者,亦置刺史遥领。
蜀得益、梁二州,或置牧,或置刺史;又置庲降都督,遥领交州;又与吴约三分中国,兖州、冀州、并州、凉州属蜀,故四州亦置刺史遥领;而荆州、雍州等二州,以地势毗连,时而以置刺史。
吴得扬州、荆州、交州、广州等四州,或置牧,或置刺史;又与蜀约三分中国,以豫州、青州、徐州、幽州属吴,故四州亦置牧遥领。
三国地方官制之最大特点为以军人任州之行政长官。如魏置持节都督诸州军事,兼领刺史,后又加“四征”之号(不带军职之刺史称“单车刺史”,职权较轻)。此来,州一级地方长官之权,日见膨胀,而中央官之权,日见剥夺。
州以下之地方组织,三国均袭汉制,郡置守,县置令。县隶于郡,郡隶于州。
地方职官之设置:
持节都督,即领兵刺史,四品,都督诸州军事,兼领刺史,魏置。使持节为上,持节次之,假节为下。蜀于缘边诸郡均置,吴于濒江要害亦置。其属有护军、监军。
司隶校尉,三品,掌察举百官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并领一州称司州。魏置,蜀所置同,但如汉制督察京师,不典益州事。吴无专官。其属有从事史、假佐:都官从事、功曹从事、诸曹从事、部郡从事、武猛从事、督军从事、主簿、录事、门下书佐、省事记室书佐、诸曹书佐诸员(蜀吴无考)。
州刺史,即单车刺史,不带军职,五品。掌循行郡国、录囚徒、考殿最,或置牧,魏蜀吴均同。
郡太守,五品,掌治其郡,魏蜀吴同。属吏有丞及中正、诸曹掾史、主簿、督邮、书佐、小吏。
郡都尉,五品,大郡置二人,典兵禁,备“贼盗”,魏蜀吴同。属吏有司马等。
县令,六品至七品,治其县,魏蜀吴同。其属有丞、尉、三老、啬夫、诸曹掾史,略如郡。
县长,八品,职掌与官属同县令。

两晋南北朝
**晋宋齐梁陈:**承曹魏之后,官名职掌,大略相同。
两晋、南朝为州、郡、县三级。京师,西晋建都洛阳,沿魏设河南尹;东晋立国江左,京师所治,置丹阳尹领之,南朝诸代均同。司隶校尉,始置于汉魏,晋因其官职,而以京辅所部定名,置司州,即以司隶校尉统之。东晋渡江,罢司隶校尉,变其职为扬州刺史,于是南朝诸代,均以扬州刺史为京辇重任,以诸王领此职,其权势又尝与丹阳尹相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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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地方行政区域之划分,西晋仍以司隶所部为司州,全国分十九州,各以刺史领之,除司隶治洛阳外,有兖州、豫州、冀州、幽州、并州、雍州、凉州、凉州、益州、青州、荆州、扬州、徐州、交州、广州、平州、秦州、宁州之分。至东晋南渡,各州刺史所属,多有不同。晋元帝即位之初,仅有扬州、江州、湘州、荆州、交州、广州、宁州、益州、徐州、豫州;其后由于南北分治及新开发地区增多之故,州之数目日多而辖境日狭,又常侨置州郡(六朝时南北分裂,战乱频仍,诸朝遇有州郡沦陷敌手,则往往暂借别地重置,仍用其旧名,称为“侨置”。),有官无地。至于诸州土地,或肄或绝,亦常有出入。
刘宋盛时,有扬州、南徐州、南兖州、兖州、南豫州、豫州、江州、青州、冀州、司州、郢州、湘州、雍州、梁州、益州、秦州、宁州、广州、交州、越州等,均置刺史。
自宋以后,刺史之地,有诸多变更,淮沔南北,也时常有其伸缩,而大略从同。至于陈宣帝太建之末,诸州分析,无复前制,刺史之职,因是增多。地不加广而滥为分析,只增员位而已。
自魏晋以来,刺史分领兵、单车之别:魏晋刺史之领兵者,必加都督诸州军事,实则以都督兼领刺史,而非以刺史兼统都督。但都督兼领刺史,只治其所驻之一州,其余则仍别置刺史,专理民事。而专理民事不掌兵权之刺史,即所谓之单车:是兼理之中,有分理之制。然自晋室南迁,各州刺史,大都以都督领之,造成有不治军之单车刺史,而无不治民之领兵都督之局面,积势所趋,至南朝而不返。故此,都督之兼领刺史,为两晋南朝官制之特点之一,此种都督刺史均开幕府,置僚属,形成地方政权。
刺史辖郡守与县令。至于县以下之组织,惟晋可详。五百户以上之县,均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乡置啬夫一人。乡户不满千以下,置治书史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史一人,佐二人。县率百户置里吏一人。其土广人稀,听随宜置里吏,限不得减五十户。户千以上,置校官掾一人。
北魏北齐北周:北朝官制大体仍受南朝影响。至于地方官制,京师长官,北魏初立代尹,后改为万年尹。迁都洛阳后,置河南尹。北齐则由青都尹,北周又有京兆尹。京畿地区,北魏置司州牧,北齐亦然,北周则为雍州牧。其行政区之划分,北魏于孝文帝时,厘定刺史所定制度,御史更有分置诸州之事,除司州牧统治洛阳诸郡外,其余共分三十七州,各置刺史领之。
河北分:并州、肆州、定州、相州、冀州、幽州、燕州、营州、平州、安州、瀛州、汾州等诸州。
河南分:青州、南青州、兖州、齐州、济州、光州、豫州、洛州、徐州、东徐州、雍州、秦州、南秦州、梁州、益州、荆州、凉州、河州、沙州、华州、陕州、郢州、夏州、岐州、班州等诸州。
至其衰灭,周齐中兴,御史魏世州镇,渐多分析:河南自洛阳之西为周,之东为齐。河北自晋州之西为周,之东为齐。齐之州数,为九十七,周之州数达二百十一。
北魏以守、令治郡县,而县分大中小之别。北齐郡县,又自上上以至下下,厘分九等。北周守、令以户数多寡定其命之高下,而无九等之繁。
至于俸禄,北魏以頃计,北齐以匹计,北周以石计。

**隋代:**在秦汉,本只郡县两级。而另立监司之官,汉代分全国为十三监察区,即十三州,均置刺史,直隶于丞相,官阶虽卑,而可以制太守。汉末改置州牧,地方官制由一变而为三级制。东晋之后,疆土日蹙,仍喜侨置州郡,无其地而有官者,比比皆是。御史固有州郡所辖之地则日益缩小。隋代统一之后,州郡级别虽不同,以州统县,刺史不再为监司之官,而成太守互名。时而改郡为州,则称刺史。时而改州为郡,即谓之太守,然则一事。故此,刺史治理一郡,始自隋代。而侨州郡之制度,至隋全部废除。(至南北朝新设州郡多,往往郡止辖一二县,州止辖一二郡,州刺史与郡守间已无甚区别。故隋文帝一统后,直将郡一级飞去,直接以州统县,于是隋之州县即等于汉之郡县,而刺史即等于汉之郡守。沿至唐代,成为定制,中间惟隋炀帝及唐玄宗时曾又改州刺史为郡太守,不久仍复故。于名义上,州为高级地方行政区,而事实上州之性质各有不同,有本为大都会或军事重镇者,有处于边缘或地狭人稀者,于是不得不参照南北朝旧制,划定为上中下三等。因此,上州地位特别提高,南北朝之都督改成总管,其州为大总管府,刺史由大总管兼领。唐代在未设节度使之前均沿此制,最上等之州为大都督府,次为都督府,下等不设。不论州之等级如何,刺史之官衔中均带有持节军事之字样,如苏州刺史之全衔即为,使持节苏州诸军事苏州刺史。直至宋代犹如此,虽是虚文,亦因本州均有州兵之故。刺史与都督在名分上分掌民政与军政,各自成一机构,各有专属。即使同为一人,而机构不相混。直至安史之乱后,内地亦援边疆之例,纷纷设立节度观察使。于是刺史之正官仍存,而都督之名为节度观察所夺。大抵有节度或观察使之处,其所驻在之地之州刺史即由本使自兼,而所辖的各州刺史,则以节度或观察使为长官,须听其号令,不能直接上奏朝廷,而下行之公文亦必须由节度或观察使转发。当河北诸镇不奉朝命时,其所辖之州刺史均不听朝廷除授,而以所部之武将担任。此风沿至五代尤为普遍。宋太祖有鉴于此,收藩镇之权,从改用朝官文臣知州事入手,故不再承袭刺史之旧名。当唐代藩镇格局之时,朝廷所能控制之隔周,不过河南江淮等地,得由台省各官出任刺史。其有兵事之地区,仍多由节度使奏请,多以幕职官代行州刺史之职,不除正官。其南方僻远之州,则专以授朝官之有罪者,谓之责授,在仕途中视为不幸。刺史之名,直至辽金尚未全废,元废。清代于文字上仍习用为知州之称。又南北朝之州刺史往往以王公贵戚担任,加将军号以示专宠。其他官员任刺史而不带将军称号的,谓之单车刺史,其权较轻。)
至于俸禄,隋代按品而定,以石计。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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