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金融产品架构分析二:证券公司

Part.2   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有哪些?

投资银行业务,目前国内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是证券承销业务,即证券发行代理业务,指证券公司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借助自己的经营网点和信誉,按照与发行人约定的方式与价格,在规定的期限内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的活动。

证券经纪业务,也即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人委托,代理投资者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代理买卖证券的风险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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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自营业务,指证券公司利用自己的资金和名义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买卖证券的风险由证券公司自行承担。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即资产管理业务,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委托人的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财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2.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有哪些分类?

2.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将客户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投资范围

  • 限定集合资管计划

(1)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2)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

  • 非限定集合资管计划

合同约定投资限制

(1)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

(4)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

(5)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产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

(6)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7)证券公司不得以直投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形式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投资额度限制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投资证券限制

(1)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集合计划投资于指数基金的除外。

(2)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自有资金参与限制

(1)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持有期不得低于6个月

(2)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2.2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针对多个或单个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进行其他业务类型的一个通道和平台,如高速公路、水利发电、租赁资产等创新型产品。

2.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具体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和客户通过合同约定:股票、债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融资融券等。

投资限制:

(1)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银证合作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或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3.证券公司资管计划案例

3.1集合资管计划-以招商证券产品为例

3.1.1招商证券智融宝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伞形信托计划优先级、现金管理类资产(银行间市场金融产品,货币市场基金)

本产品为分级结构,最终投资范围为伞形信托计划的优先级,资金闲置期间配置现金管理类资产等其他金融产品,分为优先级份额及风险级份额,资产管理人(招商证券)以集合计划全部份额的10%比例的自有资金认购风险级份额。初始杠杆倍数为10倍,运作期间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0%,如风险级比例低于5%,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追加份额到5%,并承担有限补偿责任。同时对所投资的伞形集合信托计划约定了基本要求,如投资比例限制,杠杆比例等。

3.1.2招商智远新三板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多元化

主要投资范围包括权益类资产(新三板股票、上市A股新股配售、增发)、基金类资产(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等)、固收类(银行间市场、证券市场交易品种)、金融衍生产品、债券回购等。封闭运营,无分级设置。产品全称招商智远新三板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证券、国内依法发行的A 股股票、新股配售与增发、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金融衍生工具、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其他现金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资产配置比例

(1)权益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00%,权益类资产包括新三板挂牌股票、A股股票(含新股配售与增发)等。

(2)基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0%-100%,基金类资产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基金类资产等。

(3)固定收益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0%-100%,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政府债券(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逆回购、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申购)、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含申购)、债券型基金等。

(4)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0-100%,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到期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政府债券、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工具。

(5)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须依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个股期权、ETF期权、股指期权等。本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衍生工具以套期保值和对冲风险为目的。

(6)债券正回购: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40%。

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以上关联方发行证券包括管理人母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也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顾问)提供主办推荐、持续辅导等服务的公司所发行的新三板股票及转板后在主板上市的A股股票。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3.1.3招商智远海能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海能达股票及货币市场工具

本资管计划的投资目标为海能达股票,为本金流动性及安全性考虑增加货币市场工具作为投资标的。

本资管计划进行了分级设置,有优先级A类份额,中间级B类份额,次级C类份额,且计划成立时的配比比例不高于1:2:1。计划持有的股票将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管理制度设置有12个月的锁定期。计划成立后封闭运作,设立临时开放期,各类份额退出均需另两类份额持有人同意。在本集合计划终止或清算时,在扣除应在集合计划列支的相关费用后,各类份额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和顺序如下:

(1)若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则退回差额补足承诺人追加的资金;若不符合,则直接进入下一分配顺序;

(2)优先级A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

(3)中间级B份额本金及预期收益;

(4)剩余资产再支付给次级C份额。同时设置差额补足承诺人(海能达控股股东),对优先级A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以及次级的本金承诺差额补足。

3.2专项资管计划

专项管理计划作为资产证券化的特殊载体,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内容请见作者的《房地产+互联网+金融-房地产企业金融产业布局与案例分析》一文中的详细论述。

3.3定向资管计划-中航证券•伟星房产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金信托计划

3.3.1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单一信托计划

3.3.2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性规定(投资范围最宽泛)。

投资限制:

(1)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银证合作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或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3.3.3解决方案:信托计划进行委贷: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以及私募基金仍然可以通过嵌套一层信托计划,认购单一信托计划并发放信托贷款的方式将募集的资金向融资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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