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医疗】关于献血

可捐献的有:

  全血  简单粗暴

  成分血  国内一般都是采血小板,也有采血浆或红细胞,优点就是捐献者可快速恢复。

  造血干细胞、

1、献血前的注意事项:

  1、饮食,前两顿素食,不空腹献血,减少献血反应,增加血液质量

    献血前不能吃油腻食物

    如(肥肉、蛋糕、花生等)

  2、喝水:献血前可以喝水,但不建议喝大量的水,稀释血液,降低血液的质量。

  3、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

  4、身体处于健康且半个月内不要有小手术、创口、服药。

  5、献血前24小时不喝酒、不熬夜;

  6、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驾驶证、

2、献血后的注意事项:

  1、吃些流质食品、适当饮水  有助于快速恢复血容量

  应注意饮食营养合理搭配,适当补充营养,吃些瘦肉、鸡蛋、牛奶、豆制品、蔬菜和水果,适当补充水分,不要暴饮暴食。

  2、24小时不能饮酒,2至3天不要做剧烈运动

  3、献血后,体内造血系统处于高速运转状态

  4、晚上早些休息,保持充足睡眠,有助于制造新细胞

  5、保持针眼周围洁净、干燥,不要用手揉搓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8467-2011《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中规定:
  (1)年龄::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18周岁~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2)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血压:
      a) 12.0 Kpa(90 mmHg)≤收缩压<18.7 Kpa (140 mmHg)
      b) 8.0 Kpa(60 mmHg)≤舒张压<12.0 Kpa (90 mmHg)
      c) 脉压差:≥30 mmHg/4.0 Kpa。
  (4)脉搏: 60次/min~100次/min,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min,节律整齐。
  (5)体温:正常。
  (6)一般健康状况:
      a) 皮肤、巩膜无黄染。皮肤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
      b) 四肢无重度及以上残疾,无严重功能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c) 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
 
 
 
  4、关于献血量:一个体重在50公斤以上的人,每次献血200-400毫升,还不到体内血液总量的5%-10%。
    人体的血液循环平时只需要60-80%就够了,其余贮存在人体的“小血库”(肝、脾、肺)内,
    献血后,这些血液就自动出来参加循环。“小血库”有了空地方,造血系统又会制造新的血液供贮存备用。
 
  5、献血者年龄要求: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规定: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18周岁~55周岁;
    既往无献血反应 、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6、关于熊猫血:
  人类红细胞血型由多达二十多种的血型系统组成,ABO和Rh血型是与人类输血关系最为密切的两个血型系统(两者并列)。
  当一个人的红细胞上存在一种D血型物质(抗原)时,称为Rh阳性,用Rh(+)表示;当缺乏D抗原时即为Rh阴性,用Rh(-)表示。
  RhD阴性血型是较稀有的血型,被称为稀有血型,或熊猫血;
  Rh阴性血型者的分布因种族不同而差异很大,
    白种人中的比例约为15%,
    汉族人中的比例仅为0.3%。
    在汉族人群中寻找AB型Rh阴性相同血型的机会仅为0.03%。
  Rh阴性未育女性应尽量避免人工流产;
 
  7、献血后的血液保存时间:
    红细胞的保存期限延长至10年。(通过零下80度低温冷冻保存方法)
    
  8、献血流程:
  

(1)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献血登记,并在医务人员指导下填写“献血者健康情况征询表”。

(2)由医生进行健康情况征询,测量体重、脉搏、血压、体温。

(3)取指血或抽取静脉血进行检测。

(4)休息等候检测结果。

(5)检测合格者,进入血液采集环节。

(6)献血后休息,按压针眼5-10分钟,防止皮下淤血。

(7)领取无偿献血证和纪念品。

    

  9、献血受益人及报销:

  献血者本人: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

  献血者本人: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献血者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

  献血者亲属: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指献血者的父母、子女,下同)自献血者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可以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献血者本人及亲属:献血者捐献机采血小板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享受用血优惠时,献血量按照一个机采单位折合全血四百毫升计算。   

  

  其他报销要求:报销用血费用总金额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结算发票中输血费用总金额,

  输血费用中配血、输注等由医疗机构收取的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用血者有多个亲属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只在用血费用额度内报销,不得分别重复报销。  

  

  报销时限: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自临床用血之日起,一年内可办理报销手续。

  现场报销负责部门:各区献血办、采供血机构、在京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含部队)及驻京部队献血办。   

  邮寄报销负责部门:市红十字血液中心、通州区中心血站、密云区中心血站、延庆区中心血站及驻京部队献血办。    

  报销需要提供的材料 :
     
  (一)献血者本人用血报销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献血者《居民身份证》或军人有效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2.献血证原件或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收据原件;   
 
  4.医疗机构提供的用血明细单(列明输血品种名称、单价、输血量、输血日期)。      

  (二)献血者的配偶及直系亲属用血报销时提交以下材料
     
  1.献血者及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有效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2.献血证原件或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收据原件;    
   4.医疗机构提供的用血明细单(列明输血品种名称、单价、输血量、输血日期);    
  5.户口本或结婚证原件或复印件。   

  10、医院用血费用统计:

  200毫升(cc)为一份,400ml血液是两份,大概费用在600上下;

  除了血费,还需要考虑输血费、配血检验费。

  其中,输全血和成分血,价格也不同,不同的血型,价格貌似也不同。

  对于400cc血液,部分血液管理不好的省市,价格可能上千。
  

  11、献血量及献血时间间隔: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8467-2011《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规定,

      全血献血者每次可献全血400ml,或者300ml,或者200ml。

      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献1个至2个治疗单位,或者1个治疗单位及不超过200ml血浆。

      全年血小板和血浆采集总量不超过10 L。

  12、相关机构:

  北京市献血网:http://www.bjblood.com

  首都献血服务网:https://www.brcbc.org/

  

  13、关于捐献造血干细胞 流程及概况:

  流程:(详情了解:https://mp.weixin.qq.com/s/Ef_tQQmfGZJ7Y9uXXIFicQ)

  1、检测,捐献造血干细胞,检测捐献者的信息,入库年龄在18~45周岁,捐献年龄在18~55周岁

    捐献条件:身体健康,符合无偿献血条件,可与所在地省级管理中心或红十字会联系。

  2、HLA分型检验,直接到献血车上抽取约8毫升血液

    HLA低分辨分型

    反映了HLA抗原水平的等位基因类型,用于骨髓、器官移植组织配型的初筛。

  3、信息录入骨髓库:

    数据资料将在“静思期”过后,被录入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等待患者查询。

    “静思期”,一般给予一周时间,捐献者可“反悔”。

  4、配型成功:

    如果一旦检索配型成功,在征得捐献者的同意后,将会对捐献者和患者的血样进行HLA高分辨检测

    

HLA高分辨分型

抽取患者和捐献者的静脉血样本,提取DNA,测出各自DNA碱基的顺序,最后通过软件比对分析得出HLA型别。

分型的作用就是要找到排列一致的样本,配型的精度决定了患者在术后的康复效果和生存质量,是如何快速、准确地找到与患者一致的干细胞。

  5、注射动员剂:

  完成体检并完成注射动员剂,每天打两针动员剂,上午一针,下午一针,一共打四天,第五天进行采集。

  

为什么要注射动员剂?

在正常生理条件下,外周血的造血干细胞量少,不能满足采集需求,通过注射动员剂,可使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增加20-30倍。

据多年的临床观察和国际报道,至今并未发现动员剂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6、血液采集:

  进行外周造血干细胞采集。在采集时,从一处静脉引出血,通过仪器把造血干细胞提取出来用于移植,不需要的成分再“送”回供者的体内。

注:移植前,尤其是签署捐献同意书后就不能改变捐献的决定,因为在这个时候,患者为准备移植已经进行了大剂量的放疗和化疗,丧失了造血能力,此期间若终止捐献,再临时寻找配型相合者已来不及,患者将有生命危险。

  

  7、移植手术:

  医护人员将造血干细胞输注患者体内完成移植手术。

  8、健康跟踪:

  在捐献后30天到半年之内,将会对捐献者的健康状况进行跟踪随访,还会为捐献者提供一年的相关保险。

  

  14、转氨酶的介绍:

  

转氨酶主要存在于肝细胞

它是肝脏“化工厂”的“催化剂

由造血干细胞制造的

骨髓系祖细胞淋巴系祖细胞

它们可以分化成其他血细胞

  15、医院输血的介绍:

  现在输血的时候,已经不怎么输全血了,通常都会用成分血。

  献的血是全血,用过滤、离心等等方式把血液中的不同成分分开,就成了成分血。

  这样,可以一血多用,缺啥输啥,能更有效利用血液,也能提高治疗效果。而且不同的成分保存条件不一样,分开存放,相当于延长了血液的存放时间。

  而白细胞,因为有可能携带以白细胞为宿主的病原体造成感染,还可能引起发热,输血的时候就只好把它们排除在外了。

    人体的白细胞会吞噬病毒、细菌,存在于血液中,但是白细胞一旦离开人体,3-5天并丧失活性,这就将病毒、细菌释放到血液中。

    这就有了血液处理的最重要环节——滤白(即过滤出白细胞)。

    对于一些特殊的输血状况,对于免疫低下或免疫缺陷的受血者而言,滤白残余的极其微量的白细胞尤其是淋巴细胞。会在病人体内增值,进而攻击和破坏受血者体内的细胞。

  所以对于半个月内做了小手术、或有创口等情况,不建议献血。

  

  16、输血量的选择:

  一般是400cc、300cc、200cc,体质较弱的人也别上来就献400毫升,先从200毫升开始,不然一下献多了可能会有头晕口干舌燥等不良反应。

  

  17、人体血液总量:

  人体血液总量约9L,差不多9瓶矿泉水的量,

  人体具有储血功能的器官:脾脏(人体最大储血器官)、肝脏、皮肤

  18、捐献前,血液需要做的检查:

  血型、血比重、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等检测。

  

  19、捐献后,血液入库检测:

  乙肝表面抗原、

  丙肝抗体

  艾滋病抗体

  梅毒抗体

  ABO血型

  RHD抗原筛查

  转氨酶

  20、血液中的八种金属元素:

  钠、最主要的电解质,维持和平衡体液渗透压

  铁、组成红细胞血红蛋白的主要原料,缺少会引起缺铁性贫血

  钾、体内多种酶活化的重要物质    

    血钾过高引起心室纤颤,过低引起心肌舒张无力或心率失常。

  钙、参与凝血反应,

    过低:手足抽搦,

    过高:心肌张力减弱,心跳减慢。

  镁、

    过高:呼吸减慢、心跳变缓、血压下降

    过低:手足抽搐

  铝、

    过高:记忆力减退,智力低下、行动迟缓、催人衰老、有可能导致人丧失记忆力

  铜、铜蓝蛋白,

    参与血细胞的生成

    体内缺铜,会影响铁的吸收。减少铁和血红蛋白的结合,引起缺铁性贫血。

  锌、碳酸酐酶的主要组成物质,参与体内代谢。

  

  21、采血袋常用抗凝剂:是枸橼酸钠,也叫柠檬酸钠。

    血液中主要的抗凝物质是肝素。

  

  22、同种抗体:能与不同人抗原起反应的抗体为同种抗体,如同种器官移植抗体。

  23、关于血型,比你知道的要多得多:

    人们一般对于血型的概念是红细胞的ABO血型。
    实际上人体的血型是很复杂的, 决定血型的是抗原,不仅 红细胞有多种血型抗原,白细胞、血小板以及血清蛋白等都有不同的型别。
    而且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很大,如果把每个人的血型进行多方面测定,可以说, 除了同卵双生子之外,世界上没有任何个人的血型完全相同。 
    人体的白细胞血型是由父母双方遗传的。现已查出白细胞有92个抗原,近百种血型,所以白细胞血型是人体中最复杂的血型系统。
    研究白细胞血型,是近20年国际上的一门新兴学科,它与器官移植以及免疫学基础理论研究都有密切关系,同时与人类学、法医学以及临床疾病都有一定的关系。
    如爱斯基摩人与印第安人的白细胞抗原与亚洲人的白细胞抗原频率明显的近似,表明他们可能来自亚洲人种。
 
    白细胞血型与疾病也有一定的关系,如患强直性脊椎类的患者中90%的人具有B27抗原。除此之外, 白细胞血型在亲子关系鉴定、刑事案件侦破中都能提供科学的依据。

    

    血型是根据人体血液中含有的不同成份(血型抗原)来分类的,而每个人的血型又是从父母那里有规律地遗传来的。
    就拿我们大家熟悉的ABO血型系统来说,如果一个人的血液里有A抗原,就是A型血;有B抗原的是B型血;同时含有A和B抗原的是AB型血;既不含A抗原也不含B抗原的则是O型血。
     
    血液中除含有上面提到的血型抗原,还有一种相对应的物质—血型抗体。
    A型血有抗B抗体,B型血有抗A抗体,当这种相互对抗的抗原抗体相遇时就会发生生物学所指的凝集反应,表现在临床上就是使我们的血液大量地溶解和破坏。这是一种致命的症状,可以严重危及人的生命。
    所以说,B型血不能输给A型血,A型不能输给B型;AB型血因不含抗A和抗B抗体,理论上可以接受异型血输入;
    O型血与AB型血正相反,即含抗A抗体又含抗B抗体,因此不能接受异型输血,但它不含A和B抗原,当需要的时候可以输给A、B或AB型血的人。
    不同血型的人是不能相互输血的, AB血型的人并不是万能受血者。AB血型人的血清中虽不含有抗A、抗B抗体,但其红细胞内含A、B 抗原。如果输用其他血型血时,极易引起输血反应。
    所以,AB血型不能接受其他血型的血液。
    认为O型血是万能血是过去科学不发达的年代的说法,但随着科学进展,这种说法已不成立。现在发现将含有免疫性抗体的O型血液输给A型或B型患者后,可使其红细胞的脆性增加,寿命缩短,严重者可以出现溶血性反应。
    因而,O型血不是万能供血者, 输血时一定要同型相输

    24、关于献  成分血:

  

献 机采成分血的条件和要求:

  1、捐献机采成分血的基本条件:①各项检测结果正常;②年龄18至55周岁;③体重50公斤以上; ④手臂上的血管较明显。

    捐献机采成分血需要注意:献血前一周内没有服用阿司匹林类药物;献血前一天保证充足睡眠;前一天晚上晚餐清淡饮食,勿食用含色素比较高的食物,勿饮酒;献血当天早晨空腹,携带有效证件前往献血点参加献血。
 
 

捐献机采成分血是健康公民通过血细胞分离机捐献血液中某一种成分的献血行为。捐献的成分可以是血小板、粒细胞或外周血干细胞。目前国内以捐献单采血小板最为普遍。

为什么推行捐献成分血?

一袋单采血小板可以使因止血困难而频临死亡的患者起死回生;

一袋机采粒细胞成分可以使严重感染无法控制的患者得以缓解;

一袋机采外周血干细胞成分可以移植给罹患不治之症的血癌患者,使其重建造血功能。

机采成分血使临床医生拥有了更多和更有效的医疗手段。

假如还是沿用捐全血的方法就不容易达到上述目的。

一位成分血捐献者可以向患者提供一个治疗量的血液成分,不但快捷简便、临床疗效好,而且可以大大减少因输入多人份血小板产生的副作用。

  25、关于造血干细胞移植可治疗哪些疾病:

  

造血干细胞移植是现代生命科学的重大突破。造血干细胞移植可治疗恶性血液病,部分恶性肿瘤,部分遗传性疾病等数70余种致死性疾病。包括急性白血病、慢性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造血干细胞疾病、骨髓增殖性疾病、淋巴增殖性疾病、巨噬细胞疾病、遗传性代谢性疾病、组织细胞疾病、遗传性红细胞疾病、遗传性免疫系统疾病、遗传性血小板疾病、浆细胞性疾病、地中海贫血、非血液系统恶性肿瘤、急性放射病等。
 
  因为有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世界各地成千上万的患者,重新燃起了生命的希望。
 
 
  一般造血干细胞来源于三个渠道:
  (1)骨髓造血干细胞;
  (2)外周血造血干细胞;
  (3)脐带血造血干细胞。
 
 

  

  26、献血者血液的用途:

  血液大部分用于癌症患者,和血液系统疾病患者。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住址、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28、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Whole blood and component donor selection requirements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9章、第10章、第8.2,8.3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8467-2001《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与GB18467-200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一调整标准结构,增加目次、引用文件、献血者知情同意,删除原附录C;
     一一调整规范性技术条款的章节结构;调整免疫接种后献血的有关条款,按疫苗生产工艺分类管理;
     一一调整强制性条款,除原有的献血前检测、献血量和献血间隔、捐献血液的检测要求外,增加献血者知情同意;
     一一增加献血者有关生活经历和旅行经历的健康征询;
     一一删去献血后血液检测有关检测方法、检测标志物等内容;
     一一调整献血年龄、献血量、血色素标准、单采血小板采集标准和献血间隔;
     一一修订眼科疾患、同性恋以及免疫接种后献血的有关条款;
     一一修订附录A献血者知情同意及健康征询表有关内容;
     一一修订附录B献血前血液检测和献血记录有关内容.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东英、刘江、戴苏娜、郭瑾、周倩、陈霄、刘志永、江峰、赵冬雁、庄光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一一-GB18467一2001.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血站献血者健康检查的项目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血站对献血者的健康检查。
     本标准不适用于造血干细胞捐献、自身储血和治疗性单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8467-2011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469  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1846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无偿献血者 regular non-remunerated voluntary blood donor  
     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 次。
     3.2 
     预测采后血小撮数 predicted post-donation platelet count
     采集后献血者体内剩余血小板数量的控制下限,用于验证血小板采集方案。
4  总则
     4.1  采集血液前应征得献血者的知情同意,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健康征询、一般检查和血液检测。书面记录文件参见附录A、附录B。
     4.2  献血者献血前的一般检查和血液检测应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14 d。
     4.3  献血前健康检查结果只用于判断献血者是否适宜献血,不适用于献血者健康状态或疾病的诊断。
     4.4  对经健康检查不适宜献血的献血者,应给予适当解释,并注意保护其个人信息。    
5  献血者知情同意
     5.1  告知义务
     血站工作人员应在献血前对献血者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并取得献血者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5.2  告知内害
          5.2.1  献血动机
          无偿献血是出于利他主义的动机,目的是帮助需要输血的患者。请不要为化验而献血。国家提供艾滋病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服务, 如有需要,请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联系电
话可查询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热线12320)。
          5.2.2  安全献血者的重要性
          不安全的血液会危害患者的生命与健康。 具有高危行为的献血者不应献血,如静脉药瘾史、男男性行为或具有经血传播疾病(艾滋病、丙型肝炎、乙型肝炎、梅毒等)风险的。
          5.2.3  具有高危行为者故意献血的责任
          献血者捐献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会给受血者带来危险,应承担对受血者的道德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和第62条规定,高危献血者故意献血,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4  实名制献血
          根据《血站管理办法》规定,献血者在献血前应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血站应进行核对并登记。冒用他人身份献血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5.2.5  献血者献血后回告
          献血者如果认为已捐献的血液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尽快告知血站,血站应当提供联系电话。
          5.2.6  献血反应
          绝大多数情况下,献血是安全的,但个别人偶尔可能出现如头晕、出冷汗、穿刺部位青紫红肿、疼痛等不适,极个别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献血反应,如晕厥。医务人员应当对献血反应及时进行处置,献血者应遵照献血前和献血后注意事项,以减低献血反应的发生概率。
          5.2.7  健康征询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须对献血者进行健康征询与一般检查,献血者应该如实填写健康情况征询表。不真实填写者,因所献血液引发受血者发生不良后果,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5.2.8  血液检测
          血站将遵照国家规定对献血者血液进行经血传播疾病的检测,检测合格的血液将用于临床,不合格血液将按照国家规定处置。 血液检测结果不合格仅表明捐献的血液不符合国家血液标准的要求,不作
为感染或疾病的诊断依据。
          5.2.9  症情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血站将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等检测阳性的结果及其个人资料。
          5.3  献血者知情同意
          献血者应认真阅读有关知情同意的资料,并签字表示知情同意。
6  献血者健康征询
     6.1  献血者有下到情况之-者不能献血
          6.1.1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包括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气肿,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6.1.2  循环系统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病、低血压、四肢动脉粥样硬化、血栓性静脉炎等。
          6.1.3  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胃肠炎、活动期的或经治疗反复发作的胃及十二指肠溃荡、慢性膜腺炎、非特异性溃癌性结肠炎等。
          6.1.4  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孟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泌尿道感染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6.1.5  血液系统疾病患者,如贫血(缺铁性贫血、巨幼红细胞贫血治愈者除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粒细胞缺乏症、白血病、淋巴瘤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6.1.6  内分泌系统疾病及代谢障碍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功能性疾病、糖尿病、肢端肥大症、尿崩症等。
          6.1.7  免疫系统疾病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大动脉炎等。
          6.1.8  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癖、广泛性湿谚及全身性牛皮癖等。
          6.1.9  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草麻穆等、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等。单纯性草麻菇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6.1.10  神经系统疾病患者,如脑血管病、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瘸等,以及有惊厥病史或反复晕厥发作者。
          6.1.11  精神疾病患者,如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瘤病等。
          6.1.12  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治疗者。
          6.1.13  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6.1.14  传染性疾病患者,如病毒性肝炎患者及感染者。获得性免疫缺陆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类免疫缺陆病毒(HIV)感染者。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及感染者,如梅毒患者、梅毒螺旋体感染者、淋病、尖锐湿班等。
          6.1.15  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6.1.16  寄生虫及地方病患者,如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肺吸虫病、囊虫病、肝吸虫病、黑热病及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6.1.17  某些职业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尘肺、砂肺及有害气体、有毒物质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6.1.18  某些药物使用者,如长期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镇静催眠、精神类药物治疗的患者;既往或现有药物依赖、酒精依赖或药物滥用者,包括吸食、服食或经静脉、肌肉、皮下注射等途径使用类固醇、激素、镇静催眠或麻醉类药物者等。
          6.1.19  易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的高危人群,如有吸毒史、男男性行为和多个性伴侣者等。
          6.1.20  异体组织器官移植物受者z 曾接受过异体移植物移植的患者,包括接受组织、器官移植,如脏
器、皮肤、角膜、骨髓、骨酷、硬脑膜移植等。
          6.1.21  接受过胃、肾、脾、肺等重要内脏器官切除者。
          6.1.22  曾使受血者发生过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的献血者。
          6.1.23  医护人员认为不适宜献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6.2  献血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6.2.1  口腔护理(包括洗牙等)后未满3d;出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茄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痊愈后未满3个月;较大手术痊愈后未满半年者。
          6.2.2  良性肿瘤:妇科良性肿瘤、体表良性肿瘤手术治疗后未满1 年者。
          6.2.3  妇女月经期及前后3 d,娃振期及流产后未满6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1年者。
          6.2.4  活动性或进展性眼科疾病病愈未满1周者,眼科手术愈后未满3个月者。
          6.2.5  上呼吸道感染病愈未满1周者,肺炎病愈未满3个月者。
          6.2.6  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1周者。
          6.2.7  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1周者,急性肾盂肾炎病愈未满3个月者,泌尿系统结石发作期。
          6.2.8  伤口愈合或感染痊愈未满1周者,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1周者,皮肤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2周者。
          6.2.9  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手术后未满1年者。
          6.2.10  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甲型肝炎病愈后未满1年者,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1年者,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2年者,1年内前往疟疾流行病区者或疟疾病愈未满3年者,弓形体病临床恢复后未满6个月,Q热完全治愈未满2年。
          6.2.11  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5d者,不能献单采血小板及制备血小板的成分用全血。
          6.2.12  1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2.13  寄生虫病:蛔虫病、蛲虫病感染未完全康复者。
          6.2.14  急性风湿热:病愈后未满2年或有后遗症者。
          6.2.15  性行为:曾与易感经血传播疾病高危风险者发生性行为未满1年者。
          6.2.16  旅行史:曾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或监测传染病疫区旅行史,入境时间未满疾病最长潜伏期者。
     6.3  免疫接种或者接受生物制品治疗后献血的规定
          6.3.1  无暴露史的预防接种
               6.3.1.1  接受灭活疫苗、重组DNA疫苗、类毒素注射者
               无病症或不良反应出现者,暂缓至接受疫苗24h后献血,包括:伤寒疫苗、冻干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流感全病毒灭活疫苗等。
               6.3.1.2  接受威毒活瘟苗接种者
               接受麻彦、腮腺炎、脊髓灰质炎等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2周后,或风彦活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等最后一次免疫接种4周后方可献血。
          6.3.2  有暴露史的预防接种
          被动物咬伤后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者,最后一次免疫接种1 年后方可献血。
          6.3.3  接受生物制晶治疗者
          接受抗毒素及免疫血清注射者:于最后一次注射4周后方可献血,包括破伤风抗毒素、抗狂犬病血清等。接受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注射者1 年后方可献血。
7  献血者一般检查
     7.1  年龄: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18周岁~55 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7.2  体重:男大于等于50公斤,女大于等于45公斤 。
     7.3  血压:
                    12.0 kPa(90 mmHg) ≤收缩压<18.7 kPa(l40 mmHg);
                    8.0kPa(60 mmHg) ≤舒张压<12.0kPa(90 mmHg);
                    脉压差:≥30 mmHg/4.0 kPa。
     7.4  脉搏:60次/min~100次/min,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min,节律整齐。
     7.5  体温:正常。
     7.6  一般健康状况:
          a)  皮肤、巩膜无染黄。皮肤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
          b)  四肢无重度及以上残疾,无严重功能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c)  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
8  献血前血液检测
     8.1  血型检测:ABO血型(正定型)。
     8.2  血红蛋白(Hb)测定:男≥120 g/L;女≥115 g/L。如采用硫酸铜法:男≥1.052 O,女≥1.051 O。
     8.3  单采血小板献血者:除满足8.2外,还应同时满足:
          a)  红细胞比容(HCT):≥0.36;
          b)  采前血小板计数(PLT):≥150×10 9/L 且 < 450×10 9/L;
          c)  预测采后血小板数(PLT):≥100×10 9/L。
9  献血量及献血间隔
     9.1  献血量
          9.1.1  全血献血者每次可献全血400 mL,或寻r35τmL,或者200 mL
          9.1.2  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献1 个至2个治疗单位,或者1 个治疗单位及不超过200 mL血浆。
          全年血小板和血浆采集总量不超过10 L。
          注:上述献血量均不包括血液检测留样的血量和保养液或抗凝剂的量。
     9.2  献血间隔
          9.2.1  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6 个月。
          9.2.2  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2周,不大于24次/年。因特殊配型需要,由医生批准,最短间隔时间不少于1 周。
          9.2.3  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4周。
          9.2.4  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3个月。
10  献血后血液检测
     10.1  血型检测:ABO和RhD血型正确定型。
     10.2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符合相关要求。
     10.3  乙型肝炎病毒(HBV)检测z符合相关要求。
     10.4  丙型肝炎病毒(HCV)检测:符合相关要求。
     10.5  艾滋病病毒(HIV)检测:符合相关要求。
     10.6  梅毒(Syphilis)试验z符合相关要求。

  29、、学习资料推荐

    1、B站  《工作细胞》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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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首都献血服务网:https://www.brcbc.org

2.北京市献血网:http://www.bjblood.com

备注:

初次编辑时间:2019年11月23日13:41:56

环境:Windows 7   / Python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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