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窗法雨》——刘星

  ·法律不止是刑,不只是铁,法律是人类的一种智慧。

  ·有些法律当然不好,甚至可恶,但是如果因此便可以将法律随意戏弄,那么可能人人都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

  ·人无法摆脱世间命运的安排,但可以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

  ·大家都说,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正是因为它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所以遇到特殊情况便无法随时调整;正是因为它具有明确性,不能模棱两可,所以遇到未曾遇见过的情形,便难以灵活处置。而人的智慧就可以随机应变,灵活处断。在上面那个案件中,假设没有法律在旁边,帕克仅用自己的智慧来断案,可能就不存在为难的问题了。如果再加上人的自觉自律,那么在治国上能说人治不如法治吗?

  ·某些西方人认为,如果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影响他人的自由,那么他便应享有这个行为的权利。另外有人认为,当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足以成为否认个人行为的充分理由时,个人就具有了权利;而且不难想象,正像少数人的意见有时会变成多数人的意见一样,少数人的权利有时也会变成多数人的权利。总而言之,大多数人的喜恶似乎不能作为个人权利的唯一立法的依据。

  ·法律的目的在于公正,而不在于法律本身,因此,当法律不能实现公正时,公正本身便是超越法律的判决依据。

  ·法律不是自上而下的,而是自下而上的;它的基础主要在于人们的主动接受,而不是被迫服从。

  ·经济领域中的效益与公平的矛盾,是法律必须解决但又难以解决的永恒主题。

  ·法律不能要求应做道德赞许的事情,而只能要求如何符合法律的条件;道德是“高要求”,法律是“低要求”,高要求的事可以朦胧“审美”,而低要求的事必须泾渭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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