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薪,一定要书面督促或仲裁后,再离职

  今天去办事,本来想仲裁,结果被推到了旁边的劳动监察大队。了解后听到一个奇怪的说法:

  如果公司欠薪,自己提出离职,那么就没有补偿金。

  也就是说,正确做法是:局面督促或者劳动仲裁后,再提出离职。

  听到这个说法,吾认为是有问题的:

  公司欠薪几个月,是个人提出离职的根本原因。一句轻飘飘的个人原因,就没了?

  欠薪这么久,多次督促无效,严重影响了个人生活,难道就没关系了?

  为了避免不很必要的麻烦,公司欠薪,如果要走人,一定要先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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