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封闭原则

软件实体(类、模块、函数等)应该可扩展,但不可修改

比如企业管理中,对工作时间或业绩成效的修改关闭,对时间制度的扩展开方

两个特征:对扩展开放(open for extension)、对更改封闭(closed for modification) ;

该原则使得系统设计能在需求改变的情况下保持相对稳定,从而不断的推出新版本;

实际上,无论模块多么“封闭”,都存在一些无法对之封闭的变化,因而绝对的对修改关闭是不可能的。设计人员必须对其模块应该封闭哪种变化做出选择,先猜出最有可能发生的变化种类,然后构造抽象来隔离变化。注意,若猜测出错,则会将本该简单的设计复杂化;

通常可在发生小变化时,及早想办法应对发生更大变化的可能,即,变化发生则立即采取行动,创建抽象来隔离以后发生的同类变化。譬如,先在client类中实现加法功能;当又需增加减法功能时,则重构程序,增加一个抽象的运算类,并利用继承、多态等手段隔离具体加法、减法与client类的耦合;若再增加乘法功能时,只需增加乘法子类即可,而不需更改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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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工作进行后,查明可能发生的变化所等待的时间越长,则要创建正确的抽象就越困难 ;

该原则目的是使得软件可维护、可扩展、可复用、灵活性好。应该仅对程序中频繁变化的部分做出抽象,而不应对程序中每个部分刻意进行抽象,这会使得本该简单的设计复杂化。拒绝不成熟的抽象和重视抽象本身一样重要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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