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的可计算性

区块链是作为比特币底层技术与基础架构而诞生的。比特币是一个可以点对点进行支付、不依赖任何第三方的电子现金系统。借助密码学技术,比特币的发明者中本聪构造了一个极为巧妙的经济系统,解决了在去中心化的结构
下,如何创造一个可信的价值传输系统这个难题。

香农作为信息论的开创者,解决了“如何用数学方法定义信息”这个关键的问题,让信息有了量化的单位“比特”并可以被精确计算,从而奠定了数字通信的理论基础。类似地,在我看来,区块链的诞生给了我们解决另一个宏
大问题的机会——如何用数学方法定义信用。

在经济学的语境内,作为一个风险要素,信用被定义为一个主体评估另一个主体将采取某种特殊行为的主观概率水平[4]。信用关系的建立前提在不同的学者看来是不同的,这种分歧主要体现在信用是否具有可计算性
(Calculativeness)上。

只有存在不同选择的时候,才可能出现信用的问题。当一个主体将自身暴露在对方会投机取巧的风险之下时,就可以认为是信用的展现[5]。从这个意义上讲,信用是一种行为策略,而行为策略的选择,从数学和博弈的角度看,
似乎是可以计算的。最容易想到的是,只要潜在收益与信用行为的概率之乘积大于潜在损失与不守信行为的概率之乘积(潜在收益×信用行为的概率>潜在损失×不守信行为的概率),信用就是占优势的行为策略。1990年科尔曼
就以代数的方式提出了这种计算方法[6]。

尽管持信用可计算观点的学者很多,而且他们也给出了不同的可计算概念和方法,但是都无法回避一个问题,就是可操作性不强。另一个持信用可计算观点的学者就在他的文章中承认[7]:归根结底,人是有限理性的社会动物,
不同的社会环境会改变经济主体在面对交易时所做的行为选择。如果将社会环境的多样性以及个体并没有绝对理性这些事实考虑在内,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所谓信用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计算概念,因此社会层面的信用行为也不能
总是被单纯地简化为基于计算的主体间的相互影响[8]。

或者可以说,不是信用不可计算,而是我们还未构造出可以精确计算它的环境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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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www.cnblogs.com/qukuailian/p/9019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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