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对象的三大基石之二“继承“

1.在继承的概念上,父类就是最基本的类,相当于做一个模板,父类一定要做的一般化,这样才有利于子类的扩展。
2.子类可以继承父类的属性和方法,还可以扩展出自己的属性和方法。

3.在继承关系中,父类和子类需要满足is-a的关系
4.继承可以防止子类中出现重复的程序代码,也就是实现代码重用。

5.在继承关系中,如果子类中拥有一个与父类方法名相同,参数列表相同,返回类型相同的方法,称为子类的方法重写了父类的方法。
6.继承关系是可传递的

子类除了可以调用父类的方法,也可以调用父类的父类方法,也就是说继承可以确保某个父类型之下的所有类都会有父类型所持有的全部方法。
7.super关键字可以用于访问父类的属性、方法、构造方法,子类构造方法中访问父类构造方法时,super关键字必须位于子类构造方法的第一句。

8.Java具有单一继承性,一个类不能同时继承多个父类。
9.final关键字修饰的类被称为最终类,最终类是不能被继承的。

10.如果父类只提供了带参的构造方法而没有提供默认无参的构造方法,那么子类构造方法中必须显示的调用父类带参的构造方法
11.如果子类构造方法中没有显式的使用super关键字明确指明调用父类的哪一个构造方法,子类构造方法此时就会隐式的调用父类的默认无参构造方法。此时父类必须有一个默认的无参构造方法。

猜你喜欢

转载自blog.csdn.net/weidandan520/article/details/8056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