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中在一个类中定义另一个带参数构造函数的类的对xiang

c++中在一个类中定义另一个只有带参数构造函数的类的对象,编译通不过

class A {

    public:  A(int i){}

    };

class B {

    public:  B(){}

    private: 

      //A a; //这里当然通不过,没有可用的构造函数 

      A a(5); //但是这里也编译通不过,编译器居然把此语句当成一个定义一个函数A a()了,郁闷!

};

void main() {  B b; }

我现在想在B类的数据成员中定义A类的对象,但是A类中只有带参数的构造函数,请问如何解决?

改成:

 #include<iostream>

using namespace std;

class A { public:  A(int i){} };

class B {

  public:  B():a(5)//构造函数初始化子对象  {  }

  private:  //A a; //这里当然通不过,没有可用的构造函数 

  A a; //但是这里也编译通不过,编译器居然把此语句当成一个定义一个函数A a()了,郁闷!

  };

void main()

{  B b; }  

注意重点来了: 在B中定义 A a; 是可以通过的,但在其他地方(比如函数中)这样是不对的。 在B中定义 A a; 只是告诉编译器:“B有一个A类的对象”,并不在定义的时候创建a这个对象成员,也就不考虑它的构造函数。a这个对象成员的创建是在执行B的构造函数时进行的,B的构造函数后面必须以初始化表的形式为a对象成员提供参数,比如 B( ) : a( 1 ) { } 如果在构造函数中不为a提供参数,会发生错误。 在其他地方(比如函数中)定义A的对象时,必须定义成 A a(参数);的形式。因为定义时就要创建A的对象,所以要考虑它的构造函数。

你的程序出现错误不是因为在B中定义 A a;引起的。

是因为:

1、你定义了A a(5)。 这是不行的,因为此时并不创建A对象,不能为其提供参数。你说“编译器把此语句当成一个定义一个函数A a()”也是不对的。就是因为这时不能为a提供参数,一定要在B的构造函数中提供!

2、你的程序没有为B提供一个“可以为a提供参数”的构造函数。 这样你在主函数中定义B b的时候,就不能初始化它里面的a。

所以,你的代码应将这两个错误改过来,即写成如下:

class A

{

public:    

  A( int i ){}

};

class B {

public:    

  B():a(1){}   

//或:B( int i ):a( i ){ }。对a提供参数一定要按                  

//这种形式,在冒号后,不能在花括号里面!

private:    

  A a;

};

void main()

{    

  B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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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blog.csdn.net/weixin_41038905/article/details/81043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