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入职被公司乐捐制度吓退

大家好,我是校长。

这几天关于「乐捐」的话题又上热搜了。

据报道,近日,一女子称自己入职时看到办公室行政制度中的乐捐制度,立刻劝退了。谢女士称,找工作时有点心力交瘁,这家公司面试比较简单,问了几个常规问题就录用了。没想到在办理入职时,行政制度上写了满满一页乐捐制度,- 早餐超时吃,一次乐捐 20 元

  • 桌没整理,一次乐捐 10 元

  • 拖鞋上班,一次乐捐 20 元

  • 司电脑闲聊,看视频等,一次乐捐 200-1000 元

  • 电脑忘关,一次乐捐 20 元

自己看了就立马跑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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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乐捐就是一种变相的罚款。

“乐捐” 从字面上理解是「员工自愿捐款」的行为,但在某些规定 “乐捐” 制度的企业规章制度中,多数都存在偷换概念的现象,员工一旦违反某些管理性规定,都由企业强制 “乐捐”,“乐捐” 款项直接在工资中扣除。本质上,这仍然是公司罚款的一种方式。这种情况下,仅靠规章制度中的 “乐捐” 二字,并不能给罚款 “洗白”,不能视为员工的自愿行为。

既然不是自愿的,更不是什么捐款了,所以就是罚款。

那既然是罚款,那就得说道说道了。

“罚款” 属于违法,严格来说,一般的用人单位是不具有罚款权的,罚款是《行政处罚法》赋予国家执法机关的权力,比如:公安局罚款等。但在实践中,员工被单位罚款的情况十分常见,比如,迟到早退 “罚款”、旷工半天罚一天的工资、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罚款” 等等。

比如:职场上迟到早退是最为常见的 “罚款由头”,事实上这种情况属于违法行为。一般而言,员工迟到早退几分钟,并不会对企业的经济带来损失,同时企业应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设置应急预案进行解决。还有 “旷工半天罚一天的工资,也属于违法,工作半天也应有该有半天的工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 2008 年 1 月 15 日被国务院 516 号令废止,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罚款处分,已经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对迟到的员工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理方法,但可以不发给全勤奖,采取扣分、记过、警告等其他方式,往往这样做更能达到管理的效果。每月扣除不得超当月工资的 20%。

根据相关规定,员工在职期间因为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但是企业只能要求员工进行限额赔偿由于员工本人原因导致企业损失,企业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进行赔偿,可以从员工工资扣除。但是每个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公司的 20%,如果扣除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比如这位女子入职的公司的乐捐制度更是坑人,办公桌没整理,一次乐捐 10 元,办公桌没整理,能给公司造成什么损失?背心拖鞋上班,一次乐捐 20 元,穿背心和拖鞋能给公司造成什么损失?还有闲聊和忘记关电脑又能给公司造成什么损失?

公司直接抢钱得了。

不得不说,国内的公司在技术和产品创新上一塌糊涂,在坑蒙拐骗 PUA 员工方面的创新可谓是五花八门。

前一段时间,我看科大讯飞提出了一个「绩效回溯」的制度。科大讯飞员工在脉脉平台吐槽, 公司创新性地发明了 “绩效回溯” 制度,有的员工倒欠公司钱。该员工称,“0.5 是年终奖,0.925(系数)是回溯去年 12 月的绩效工资,意思是去年发多了今年扣回来。”

扣年终奖工资的偶尔还能听到,这薪酬回溯是个什么操作,员工多干几个月还干赔了。我国互联网公司的操作越来越骚,也不知道员工们还能撑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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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不叫裁员,叫:降本增效;叫组织结构优化;叫:毕业等等吧,PUA 员工又出来了乐捐、绩效回溯等等,国内公司全把心思放在怎么压榨和管理员工上了,但凡,把精力都多放到技术研究和创新上,都不至于天天被别的国家技术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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