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必知必会(五)——工资的组成部分

目录

一、工资的定义

二、不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变化

变化后

三、解读:高温津贴属于工资吗?


一、工资的定义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工资的主要形式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法律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对于上述6种工资形式的具体内容做了详细的列举和说明

二、不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11条明确规定了不列入工资总额范围的各项支出、费用或补贴:(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变化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1990年由国家统计局颁布实施的,对于工资的范围,目前实践中有了新的趋势和变化。财政部2009年11月25日下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将过去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部分福利费用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从而扩大了职工工资总额的基数。

变化后

根据该《通知》:

1)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2)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依据上述规定,过去属于职工福利费用的房补、车补、餐补、通讯费、过节费等都成了职工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工资总额的扩大势必将引起追索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劳动争议案件在计算基数上的变化。

三、解读:高温津贴属于工资吗?

        2012年6月29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高温津贴的性质应当属于工资,其应属于工资总额构成中的“津贴和补贴”一类,是企业为补偿员工额外和特殊的劳动消耗支付给员工的金钱补助。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的支付形式和要求,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支付标准,向员工按时足额支付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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