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指明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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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面我在《电子政务系统设计的困惑和思考》的博文里提到,“应该加强最终的绩效考核环节,对最终绩效负责的,有最大话事权。减少各种专家和管理环节,加大追责力度才是正道。””责任应该交到具体业主单位自己去承担”。原来还是自己学习不够,其实今年4月30日,财政部已经发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配套的修订说明中,明确指出:

       1.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采购人在评标中的话语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放开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专家比例限制。取消了评标委员会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限制,要求采购人必须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第五十三条),并取消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的规定(第五十一条)。二是增加采购人选择评审专家的自主权,允许采购人自行选择评审专家(第五十四条)。三是部分项目允许采购人自行评标。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评标。打破对评标客观性强、没有操控空间的项目也必须通过专家评审走程序的局面(第五十三条)。

        学习配套的修订草案以及同步发布将于2021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除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外,还有以下三点认识:

1、开展闭环管理,引入采购需求为主导限定评审因素。根据修订稿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其评审因素应当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和商务要素。也就是说评审因素的设定与之前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是紧密联系起来的。一方面采购需求不能简单地指出方向,一方面后期制定招标文件时所有技术要素和商务要素都是要与采购需求挂钩。对于不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单纯采购项目,算是加了一个闭环的环节。
2、评审要素和实质性条件区分,强化评审的客观性。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采购需求提出的规定,评审过程应该不再有所谓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其设置的评审因素,其中能够量化明确的设为评审因素。其中不能够量化客观的因素则设为实质性条件。
3、价格考量加大。正如修订说明指出:形成根据采购需求特点选择评标方法的制度导向,明确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有公允市场标准、“够用就好”的采购项目。一是价格分权重提升到50%以上。价格越低,中标几率越大。二是增添报价履约担保。防止低价中标低质服务的事项发生。进一步降低采购人的采购风险。三是增加双信封开标机制。可以先对不包含报价的部分开标,再在此基础上,对达到一定技术分的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进行评审。避免低质低价中标策略。

          其实修订专家说得很清楚,实践中的低价恶性竞争和质次价高等现象,主要原因是采购需求不清、不宜招标的项目“被招标”以及履约验收环节职责失守等,不能简单化地让最低评标价法来“背这个锅”。其实说来说去,采取什么样的招标方法都不是关键,中国人钻空子的水平太高了。还是要落实责任主体,遵循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下放权力,压实责任,加强考核,流程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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