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知识点梳理

1.第一章 总则

        a.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b.买房、甲方、招标方、建设单位均表示一个单位。

2.第二章 招标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投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这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标底:项目购买心里价位;预算:购买东西心里价位。

       标的:购买的东西(买车,车是标的)。

       投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应当确认投标人编制投标人百年之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检查投标人检查密封情况。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专家、经济等方面专家,由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的情况: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负责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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