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票据的设质背书,又具有何种效力?

    在以往的文章中,做为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报价平台的小融,曾解答过很多关于票据方面的问题,今天将继续延续这方面的话题,和大家分享一下什么叫做票据的设质背书,有具有何种效力。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耐心往下阅读哦!


1、什么叫做票据设质背书?
    设质背书又称质押背书、质权背书,指背书人以票据权利为被背书人设定质押而为的背书。背书人实质上是质押人,被背书人是质权人。设质背书是质押制度与背书制度的结合。仅仅作成背书并交付就可以发生质押效力,而不用另立质押合同,详细的记载又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因而质押背书是一种便利的质押制度。但是质押背书在实践中运用并不多。原因在于背书人完全可以通过完全转让的形式借得款项,从而大大降低了设质背书应用的几率。


    质押背书上必须记载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姓名,否则背书无效。除此而外,还应当记载质押的意思表示。一般认为质押的意思表示只要以恰当的文句表示即可,但我国《票据法》仍然要求写明“质押”字样。


2、设质背书具有何种效力?
(1)设定质权
    汇票经设质背书,被背书人就取得质权,享有领受票据金额的权利。当质押期限一到,不管主债务是否到期,质权人都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请求付款、请求作成拒绝证书、提起诉讼等。被背书人有权全额领受票据金额,但对超出担保金额的部分应当退给背书人。如果主债权到期而票据未到期,则不能取款,被背书人在领受票据金额后应当先将其提存,待到主债权到期日再受清偿。债务清偿后,汇票还应当返还给背书人,因为票据本身的所有权仍然是背书人的。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01条的规定,设质背书不能再设质。当然,由于质权人自己并不享有权利,因此也不能为转让背书。但是,在主债务到期而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转让背书,行使质权。这种背书转让不会给出质人带来更大风险,又给质权人增加一种实现权利的途径。但是质权人(再转让的背书人)也要承担被追索的风险。


(2)切断抗辩的效力
    切断抗辩的效力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其对背书人的抗辩来对抗被背书人。原因在于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是为自己的利益代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在这一点上与单纯的为背书人利益代背书人行使权利的委任背书是恰好相反的,而与转让背书是相同的。设质的目的是以票据权利作为债权担保,如果允许债务人以对背书人的抗辩对抗被背书人,则票据的安全性和流通性就受到影响,质权效力就被削弱,甚至质押目的不能实现。


(3)权利证明效力
    只要背书连续,就可推定持票人是质权人,而无需其他证明。善意债务人付款之后就可以免责。


(4)权利担保
    设质背书的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承担保证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被背书人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据权利,一旦被拒付,就无法从票据金额中优先受偿。这样就应当允许被背书人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否则债权就没有票据权利作为保障,设质背书将没有任何的担保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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