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讲解票据回头背书的那些事那些情!

    深度讲解票据回头背书的那些事那些情。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回还背书或逆背书,是指以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票据债务人包括:发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及保评人。票据法第34条第1项规定:“汇票得让与发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按照民法债权债务混同的原理,一旦发生混同的情况,其债权和债务均因混同而消灭。但票据属于流通证券,如果适用民法上有关混同的规定,则影响票据的流通,有损执票人的利益。所以票据法另行规定回头背书的条款。


    顾名思义,回头背书之所以被称为回头背书,其主要特征如名称所示:汇票经过流通,以票据上原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这样,票据又回到原来的票据债务人手中。而一般背书都是以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被背书人。回头背书又分为广义的回头背书与狭义的回头背书。广义的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不但包括票据上原有的债务人。而且还包括汇票的付款人、预备付款人及担当付款人。因为汇票的付款人、预备付款人及担当付款人并非汇票的当然债务人,所以叫做广义的回头背书,以便与狭义的以票据上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回头背书相区别。


    回头背书是背书的一种,故背书所有的效力在原则上对回头背书都适用。然而,由于回头背书的权利人(被背书人)是票据上的债务人,所以回头背书是又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回头背书的再背书,必须在汇票的到期日之前。票据法第34条第2项规定:“前项受让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得再为转让:”这里说的再为转让,是指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继续以背书的形式将票据上权利再转让与被背书人。我们知道,被背书人拥有背书权,可将汇票继续以背书而转让,这是由汇票的流通证券性质决定的,回头背书作为背书的一种,当然亦不例外。一般背书在汇票到期日后,仍可继续背书转让,回头背书的再背书则限于到期日前。其原因是,回头背书属于债权债务棍同,按照民法关于混同的规定,汇票一经回头背书,其票据上权利应归于消灭,票据法从保障票据流通出发,排除民法混同规定的适用。规定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可以再为转让,这样可以使未到期的汇票得以继续流通。反之,在到期日后,回头背书不得再背书转让,这是因为汇票上票据关系已经结束,而回头背书本身是一种特殊的背书形式,若准许其在到期日后继续流通,势必产生复杂的票据关系,不利于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

    以上内容来源于: 承兑汇票贴现报价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猜你喜欢

转载自blog.csdn.net/qq_41832351/article/details/80484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