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非票据关系的那些情那些事?

    今天小编和大家说一说关于民法上非票据关系的那些情那些事,所谓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叫做票据的基础关系,是指虽不为票据法所调整,但又与票据行为、票据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是票据的实质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两种有关具体的讲解,请跟随 承兑汇票贴现报价平台的小融一起往下阅读吧!


(一)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根据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身不具有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也叫原因关系。票据原因主要有支付价金、借贷、赠与和委托取款等情形。票据原因关系可分为有对价和无对价两种类型。一般来说,票据原因关系都是有对价的,我国票据法承认的无对价票据原因关系仅限于税收、继承和赠与。


    票据原因关系对票据关系的效力。票据关系一经产生即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后者的成立、生效与否对票据关系都不发生影响,亦即票据具有无因性。但在特殊情况下,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存在无因性的例外适用,此时,票据关系的效力,会受到原因关系的影响。该特殊情形主要包括:


    1、接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仍可基于原因关系而主张抗辩。例如:甲向乙买货,甲签发本票用于付款,乙接受本票后不交货,反持票要求甲付款,甲可以乙不履行债务为抗辩事由,对乙行使抗辩权。又如仍是甲向乙买货,甲将一张已有他人背书过的支票背书转让与乙,若乙接受支票后不交货,后因得不到付款而持票向甲追索时,甲可以乙不履行交货义务为抗辩事由,对乙行使抗辩权。但乙可以向甲的前手追索,此即票据抗辩切断制度。


    2、对于不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可以因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有瑕疵而行使抗辩。我国《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则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4、若因支付而授受票据,原因关系中的债务不因票据授受而消灭,此时他与票据债务同存;若票据权利实现,原因关系中的债务也一并消灭。


    5、若因担保债务而授受票据,被担保之债权未获清偿时票据关系即存在;若得到清偿,票据得以收回,则票据关系即消灭。


(二)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是指当事人在授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发行或转让达成合意,以此预约为授受票据之依据的协议关系。买卖双方对于其支付的方式、票据的种类及如何实施票据行为等一般都要预先约定。但是,预约并不直接发生票据关系。票据预约是否成立,票据行为是否与预约一致对票据关系没有任何影响。这是因为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原因是票据行为,而票据预约是民法上的预约合同,是由民法上的合同制度来规定的,票据法并不对其进行规制。

猜你喜欢

转载自blog.csdn.net/qq_41832351/article/details/79727058
今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