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支票的意义何在,支票具有的特点有哪些?

    说到支票,虽然与汇票、本票他们都是属于票据的一种,但是后两者不只是作为一种支付工具,更多的是体现了信用功能。而支票则只是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其产生也是经历了长期的演变。随着经济和商业的发展,人们需要大量存储和支付金钱,银行因此产生。但是个人和企业要利用银行就需要一种便利的支取金钱的工具,于是便有了支票。人们可以用支票,对事先存储在银行的金钱进行支取,这样不仅方便了交易, 承兑汇票贴现平台的小编提醒大家这就是人们大量使用支票的意义。


支票具有的特点有哪些?

    支票作为一种独立的票据,与汇票、本票相比有着共同的属性以及自身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支票与汇票、本票都属于票据,因此也具有票据的共性。这些特性包括金钱证券、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提示证券等。


    2、支票与汇票一样是一种“委托证券”,本票是“自付证券”。支票不是由出票人自行支付,而是由出票人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支付。因此出票人除了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以外,还需要与该机构签订有支付委托合同。


    3、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这点与本票不一样,本票是出票银行自行支付,银行是出票人,不是接受委托的付款人;其与汇票也不一样,虽然汇票也是委托证券,但汇票的付款人没有被限定。支票的付款人限于经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金融机构。


    4、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票据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而支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支付手段上,为了方便交易,多数国家都将支票规定为即期票据,我国也只承认即期支票。


    5、支票无需承兑。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与跟自己有账户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支付合同,从而为该机构设定支付义务。因此,支票中的付款人是明确的,无须另行承兑。


    6、支票可为空白授权出票。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第86条第1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空白支票的产生是基于现实需要,它方便了支票的使用。


    7、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需要有资金关系。这点与汇票和本票都有区别。汇票虽是委托证券,但不作资金关系的要求,而本票是出票人付款,所以更无资金关系可言。


    8、支票付款提示期间短,主要体现支付功能。我国《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由此看来,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间是很短的,这样就削弱了支票的信用功能,着重体现了支票的支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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