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金融监管大"放松"!多地放宽对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类金融限制

4月1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鼓励地方金融组织支持复工复产加强服务实体经济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将对辖区内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小贷等地方金融组织加大监管支撑力度,适当放宽监管要求。

北京金融监管局要求北京市小贷、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8类机构结合自身优势,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创新产品、下调费率,精准对接企业融资需求。

《措施》全文共计12条,从“优化政策服务,加大监管支撑力度”、“严控行业风险,推动稳健持续发展”及“主动担当作为,发挥金融支持作用”三大方面要求提高地方金融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以有力支持北京市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北京进一步“放宽”地方金融监管要求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典当行、商业保理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股权交易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8个地方金融组织主动担当作为,发挥金融支持作用。

其中在第二部分“优化政策服务,加大监管支撑力度”内容中提到:对于各项监管指标优良、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各区金融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其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余额可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的3倍,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上调为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且不超过1000万元,允许在全市开展业务。其中记者重点注意到,《措施》也提及对于稳健经营、各项监管指标良好、积极支持复工复产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在风险可控、底层投资人可穿透的前提下,经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通过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融资。

此前在3月20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疫情期间调整商业保理行业部分监管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也提到:在风险可控、底层投资人可穿透的前提下,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同意,商业保理公司可通过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融资。

我们发现,对比深圳的《通知》中只提到允许商业保理公司通过金交所融资,北京的《措施》中提到的地方金融机构主体要多了一个融资租赁公司,北京也成为全国首个提出对合规融资租赁企业放宽监管要求的地区。

多地放宽小贷公司、商业保理等类金融限制

此前,广东、山东、湖南、河南、上海等地纷纷放宽小贷公司监管要求,深圳也先后发文分别放宽小贷公司、商业保理监管要求。

在3.20发布有关商业保理的监管文件要求之前,深圳已放宽小贷公司监管要求。早在3月初,深圳市金融局就发布《关于在疫情期间调整部分监管规定的通知》,通知表示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请在疫情期间融资余额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的5倍。同时提到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交易平台融入资金。

此外,据《投实》媒体统计,除深圳外,广东、山东、湖南、河南、上海等地也纷纷放宽小贷公司杠杆率,拓宽小贷公司融资渠道。其中,广东、山东分别将小贷公司杠杆率放宽至5倍,河南、上海放宽至3倍,相较于其他省份,湖南省并未放宽小贷公司杠杆率,但在准入和审批等方面有所放宽。重庆、山东、广东的政策中都明确放宽小贷公司监管标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类金融严监管趋势将要被改变?

看到多地陆续推出的放宽对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小贷等类金融的限制,我们不禁有个疑问:对商业保理、小贷等类金融的严监管趋势停止了吗?

就以商业保理为例,按照此前2019年10月31日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即“205号文”)内容,我们明确看到205号文从六个领域,要求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更是提到要在2020年6月末前清理完成存量,这对于商业保理行业来说是实实在在的严监管政策。

随后,从“205号文”下发开始,商业保理行业无疑就进入了“大清理”进程。此前不久,深圳、大连两地接连对商业保理开展了清理整顿活动:3月5日,万联网记者在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发现,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一次性公布了5238家疑似“失联”商业保理企业的名录,这也表示商业保理行业的清理整顿全面开启。

如今,多地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放宽”政策是否是对此前严监管的改变?

在业界人士看着,答案是否定的,此类举措并不意味着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标准的放宽。

在上面提到的多个政策中,首先均提及是为了做好类金融机构对抗疫情保复工工作而下发的“定时”政策。

就以深圳先后下发的关于小贷和商业保理的政策为例,均有截至有效期限。其中小贷提到除某项条款外,其余条款至疫情结束之时废止;有关商业保理的政策也提到本次通知所涉及条款2020年6月末废止。

此外,其他地区的“放宽”政策也有不同程度的在截至时间以及主体要求有着不同程度的限制。广东、山东、湖南明确,政策执行期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六个月,河南省相关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9月30日。由此可看出,严监管趋势还将继续,而在严监管背后,有条件的放宽限制,也将有助于这些类金融组织去劣存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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