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VS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首先,我们得搞清楚,金融是啥?融资担保又是啥?

金融,按照百度百科的定义,是货币资金融通的总称。主要指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相关的各种活动。主要内容包括:货币的发行、投放、流通和回笼;各种存款的吸收和提取;各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等。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1、法定概念的区别: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非融资性担保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业务的机构。

通过法定解释可以得知,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针对的债权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经营资格取得的区别

融资性担保公司

在《暂行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融资性担保公司首先要到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获取经营资格。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条例的规定即可获得经营手续和资格。

融资性担保公司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多了一个审批门槛,并对融资担保的业务资质进行了强令的限制要求。

3、业务范围的区别

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有: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 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 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较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明显缩紧,虽然允许将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也没有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自有资金投资方向进行限制,但放宽度并不高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允许放贷和委托放贷,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贯依赖的民间借贷行为将不受法律保护,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缺乏监管和规范,风险频发,形势紧迫,如何对其进行规范亟待我们研究思考和解决。

4、监管依据法规的区别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以及内审制度,以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融资性担保公司同时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风险预警机制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量化部分监管指标

(1)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2)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3)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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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由于缺少直属监管部门的监管,在用人和公司运营与治理结构方面,皆由公司股东会引导,董事会决议,甚至在一些小规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更出现老板一人决策的现象。

担保机构审批注册后,应向行业指导部门申请等级审查自身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资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等,取得等级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各等级标准如下:

一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业务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8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2.5亿元以上,在保余额达1.5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2%;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7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1.2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9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6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0.8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6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者占人员总数的6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0.4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3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5%;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由此可见,出于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以及便于监管部门对该类公司的有效监管考虑,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可控经营不仅提出的指引,同时也提出具体量化的法定要求。

而在缺乏有关部门指导与监管下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则需要把握公司在不触犯法律的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缩紧了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反而有了更大的操作空间。

总结

当前货币政策回归稳健的大环境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受到限制,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紧张,加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有关部门的监管与指引,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部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高额利益驱动下打着“担保”的旗号大肆从事高利放贷,非法集资、非法吸存等严重违法违规活动。

然而这种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所依赖的民间借贷“火暴”的背后却潜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若想良性发展、存活并壮大,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该主动积极参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运营规则和风控管理,并加以自用。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旧是担保业的主流。但是,将融资担保这部分利益很大的经济蛋糕划给融资性担保公司,一定会驱动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融资性担保公司过渡。任何行业都存在竞争,立法的逐步完善正是为了竞争更加有序,经营更加规范。

融资担保为社会的经济贡献

有了融资担保公司这个专业机构为银行和客户融通资金提供通道,自2011年以来,融资担保为我国的社会融资规模、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社会融资规模做出了很大贡献,以融资担保形式促成的社会融资规模每年都在2万亿元左右,极大地扶持、推动了中小微实体经济的发展,这个行业也因此成为我国的创新金融工具之一。

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将成为担保业主流已成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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