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学习]官户役& 田赋

官户役的重设与废除

摘录

这种由部分民户专门负担政府特殊需要的徭役,创始于唐初,盛行于五代末年以前,通常是由部分富户和具有专门技能的民户,以及负担政府特殊需要的民户服役。

唐太宗时,由部分富户承担低级官员的“料钱”(官俸以外的伙食津贴),称为“官课户”,后来也称“进奉官月料户”。唐高宗时,又创设了由部分富户承担低级官员的“俸”钱,称为“俸户”。

以后也泛称官俸为料钱。到了五代,发展到几乎地方政府的所有需要,都由专门的民户负担,除了俸户、课户以外,还有庄户、羊户、猪户、炭户、纸户、笔户、羊毛户、红花户、紫草户(后两者提供染料)等。除了州长官及少数高级官员外,州级的一般属官及县令等俸禄和食钱(料钱),都由俸户、课户负担。

“官俸户” 在宋初又重新设置。

开宝四年(971年)十一月,又下诏所有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和军事州的主要属官判官、推官,军(与州同级)的判官等,以及节度副使、防御副使、团练副使担任“权知州事”者,“节度掌书记自朝廷除授及判别厅公事者”,“并依州县官例,回易料钱俸户”(3)。这样,州级的代理长官及所有属官都配给俸户。当时的节度使至团练使,皆兼本州刺史,以及刺史,都是州长官。

宋初官员俸禄虽以钱数计算,但是大部分官员,尤其上述州的代理长官及所有州级属官和所有县官,并不直接发给钱,而是折合成粮食发给,而政府又虚抬粮价,官员实际所得远低于应得的钱数,只相当于应得数的三分之二上下。宋太祖采取重设俸户的办法,将官员们应得的另外约三分之一俸禄钱数,转嫁到相应的俸户身上,每个俸户每月实际上要多负担一百六七十钱。

宋太宗即位后不久,于开宝九年(976年)十一月初颁布诏令称:“细民以农桑为业,顷制奉(俸)户,月输缗钱,营置良苦,今皆罢之。官奉并给官物,令货鬻及七分,仍依周显德五年(958年)十二月诏,增给米麦。”(4)“官户役”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

个人笔记

原来唐代和宋朝初期。

  • 地方政府的所有需要都由百姓(专门的民户)负担。
  • 除了州长官及少数高级官员外,州级的一般属官及县令等俸禄和食钱(料钱),都由俸户、课户负担。
  • 庄户、羊户、猪户、炭户、纸户、笔户、羊毛户、红花户、紫草户(后两者提供染料)---- 百姓的负担真是千奇百怪。
  • 唐代和宋朝初期,因为不用支付 “地方政府的所有需要” 和 “地方大多数官员俸禄”,因此中央的经济压力中相当一部分都直接转嫁到了百姓身上。
  • 虽然宋太宗即位后不久,政府支付了俸禄,但是 吏 的工资依然由百姓负担。
  • 因为中央政府负责官的俸禄,加上宋朝后来有大量 冗官,所以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随之加大。

田赋、“沿纳”

摘录

田赋(两税)是封建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宋初对田赋的征收数量,大体沿袭后周及各割据政权原先的规定。

除正赋外,也沿袭五代时加收十分之二的“省耗”及十分之二的“雀鼠耗”,仅此两项加收部分几近正赋之半。各割据政权变相加收的各种田赋杂税,大体上也照旧征收,称为“沿纳”,也称为“杂变之赋”,都是与正赋(两税)同时征收。除了上述省耗、雀鼠耗两项外,还有仓耗、头子钱、丁身钱米、地钱、食盐钱、牛皮钱、篙钱、鞋钱,等等,名目繁多,不胜枚举。

所有这些“杂赋”,以及所有原割据政权加收的各种“杂赋”,全部以“沿纳”的名义,都照样随田赋征收。

史称:宋朝建立后,“每以恤民为先务”,“凡无名苛细之敛,常加刬革,尺缣斗粟,未闻有所增益”。

宋初在征收田赋(两税)时,除了按照各地旧的统治者征收的正赋和以“沿纳”名义照样征收的杂赋外,总的来说没有再增加征收的项目。宋太祖曾制止了一些地方官员要求在新统治区,也按照原后周统治区内征收的加赋。

宋初对新征服地区,通常都会颁布诏令,命地方官条举苛细之赋,以便宋政府将其罢除,如在乾德三年(965年)正月灭后蜀以后,即命“凡无名科役及增益赋调,令诸州条析以闻,当除之”。但是,这样的诏令能否执行和执行得如何,基本上取决于各地州、府长官的素质。

笔记

看起来,对百姓的赋税只是稍稍降低,没有本质改善。

田赋征收时间的改进

摘录

自唐代建中元年(780年)颁布“两税法”起,田赋分为夏、秋两次征收,统一规定“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实际上并不符合全国不同地区农作物的收获季节

五代时后唐明宗于天成四年(929年),就对“夏税”征收的时限作了改进,辖区南部的黄淮地区自五月十五日起征,八月初一日纳足;最北部地区自六月十日起征,九月纳足,比唐代的规定更加灵活。这是对两税法的首次改进,便于农户在收获后交纳田赋,客观上相对减轻了农户的负担。

宋初实行的大体上仍是后唐的制度。

夏税纳毕时间为八月五日,比后唐规定的时限早了近一个月,这可能是后唐时统辖的最北部地区,宋代称为燕(今北京)、云(今山西大同)地区,早已被辽朝占领有关。而淮河流域及新征服的广大南方地区,夏税起纳的时间为五月初一日,纳毕的时间为七月十五日;秋税的起纳时间统一为九月初一日,纳毕的时间为十二月十五日,都比唐代的规定晚了半个月。

端拱元年(988年)四月的诏书中,又规定:“自今并可加一月限”,以“及田蚕早晚不同处,令有司临时奏裁”(8),进一步放宽了征收田赋的时限。但是,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九月初一日稻子还没有完全成熟,淳化二年(991年)又改为十月初一日起征

宋初田赋交纳时限的逐步改进,与唐代和五代的法令相比,较为适应因南北气候条件不同造成农作物收获季节早晚差异的客观情况,因而相对地减轻了农户的负担,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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