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学习] 宋初的租佃制生产关系

宋初的租佃制生产关系

摘录

唐末五代以来,租佃制生产关系在中原地区得到迅速发展。地主和佃户之间通过订立契约,规定以分成租或定额租形式交纳租粮。订立契约实行分成租的租佃关系,在宋初政府的诏令中也得到反映。

在中原地区以外,还存在农奴制或半农奴制的比较落后的生产关系,尤其是川蜀地区的山区州县。

宋太宗下诏令想取消农奴制。这道诏令随后被废止,也说明生产关系的改变不能依靠行政命令,只能有待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个人分析

对于这一时间内佃户的大量出现,没有查到很详细的资料。个人理解是:

  • 五代十国时期,大量农民流离失所,丧失土地。
  • 户籍资料在战火中缺失。
  • 少量地主聚集了土地。
  • 鼓励人垦荒。
  • 唐代九等户籍制的杂户、官户(番户)、奴婢户等 也因为战乱而身份模糊。
  • “厢军”替代民户承担了众多的杂役。

因此有了大量自由劳力的出现,于是出现了大量佃户。

城乡分治与城镇坊郭十等户籍制的产生

摘录

到了宋初,有些乡村商业中心已发展成为相当规模的镇市,城市经济则更进一步地繁荣,但也促成了城、镇与乡村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加大。唐代城乡统一的九等户籍制度及相应的行政管理制度,早已不适应发展了的新形势。

唐代不论是城市或乡村,城内还是城外,都由县令统一管辖,即使首都长安(今陕西西安)也不例外。

城内实行坊市制,规定除首都长安、陪都洛阳(今河南洛阳)等少数城市,可以设两个“市”(工商业区)或两个以上的“市”,通常都只有一个“市”,而且县城以上才能设市,“坊”是单纯的居民区。

但是,唐末五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日益发达,促进了城乡工商业的繁荣,也促使城市、镇市的繁荣与兴盛。不仅城内居民区的坊中出现了商店,“坊”和“市”的界限日益模糊,而且城门外、近郊和乡村也出现了被称为“草市”(南方称“墟市”)的新的商业中心。

宋政府既为了便于统治“坊市制”已经破坏了的城区,更为了对繁荣的城镇工商业增加税收,而采取了前所未有的城乡分治的制度。

将县城以下的乡村经济中心设立为“镇”,由中央直接委派镇官,称为“监镇”,进行治理和收税。镇内的市区与乡村也实行分治,镇官享有略低于县官的职权。

“镇”的含义,也因此由唐代的军事要地,变为宋代的乡村经济中心。

个人笔记

唐代的“坊”是单纯的居民区。就是单纯住宿,类似于宇宙中心。

“镇”变为宋代的乡村经济中心。水浒传中就有揭阳镇。

新的城市管理制度“厢坊制”

摘录

后唐时,“厢”已经是一级行政组织,有权管理“厢”辖区内的事务,而“坊”在“厢”之下。

宋初厢坊制得到进一步发展。

真宗天禧五年(1021年)还留下了唯一一份记载首都开封城内具体户数、厢吏设置情况的史料,这年正月诏:

新城(开封的外城)外置九厢,每(应指每厢)五百户以上,置所由四人、街子三人、行官四人、厢典一名;(每厢)五百户以下,置所由三人、街子二人、行官四人、厢典一名,内都所由于军巡(使)差虞候充,其余并招。

个人笔记

感觉很像 区 这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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