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总平面布局

一、一般规定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2、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3、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4、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5、汽车库、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5、汽车库内不应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

二、防火间距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如图:

名称和耐火等级 汽车库、修车库 厂房、仓库、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汽车库、修车库 10 12 10 12 14
三级汽车库、修车库 12 14 12 14 16
停车场 6 8 6 8 10

  2、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规定值增加3m;

  3、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规定值增加2m;

  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5、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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