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多措施推广使用电动车 放宽条件吸引车主换车

中新网1月29日电 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网消息,1月28日,香港环境局局长黄锦星就推广电动车的政策及措施与议员作讨论,并解说特区政府推广使用电动车的最新措施。此外,28日起,港府也适度放宽“一对一”计划下,“旧私家车”的拥有车辆期间和领牌期间的参加条件。

推广使用电动商用车

黄锦星说,推广使用电动商用车辆一直是特区政府推动电动车的重点工作。

特区政府除了继续全数豁免电动商用车的首次登记税,以及资助专营巴士公司试验单层电动巴士,也正检讨“绿色运输试验基金”的资助条件及范围,希望可优化基金,从而鼓励运输业界更广泛参与试验和使用新能源车辆,包括电动商用车。

环保署会争取在2019年内完成检讨,并在拟定相关建议后资讯委员会。

电动私家车充电网络

电动私家车充电网络方面,黄锦星表示,特区政府正研究进一步推动充电网络的发展。

特区政府将推出一系列短至中期措施,包括增设特区政府停车场公共中速充电器;寻找合适的路边停车位,提供充电设施作试验;寻找合适地点试验设立公共快速充电站;优化新建特区政府物业电动车充电设施要求,以及加强宣传和教育,推广在私人屋苑安装充电设施等。

“一换一”计划参加条件放宽

黄锦星指出,自电动私家车“一换一”计划(注:购买电动车的车主,可获减最多25万港元的首次登记税)实施至今,特区政府收到不同意见,要求研究并放宽计划下的“旧私家车”的参加条件。

因应有关意见,特区政府28日已宣布即日起,适度放宽计划下“旧私家车”的拥有车辆期间和领牌期间的参加条件。

按照新修订条件,拥有车辆期间的规定,由原本“旧私家车”取消登记前,车主需是“旧私家车”连续3年或以上的登记车主,改为连续18个月或以上。

领牌期间方面,原有规定是,在“旧私家车”取消登记前24个月期间内,需有至少20个月领有有效车辆牌照,不论连续与否;新修订则缩短至取消登记前12个月内,需有至少10个月领有有效车辆牌照。

猜你喜欢

转载自blog.csdn.net/weixin_33831196/article/details/86728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