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而为人-思考] Knowledge Cooking -6th 分享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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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
时之速也,光阴似箭,遥忆昔日,何其乐也。倏忽之间,不觉会于Knowledge Cooking六度矣,遂迎大事记!一言难尽意,三令作五申:黑兄得其心上人也, 黑兄得其心上人也,黑兄得其心上人也!
尔后数日,柔情蜜意渐渐浓,黑之踪影始难觅。其不问世事,鲜有水群。纵我不往,子宁不嗣音?纵我不往,子宁不来?嗟乎,太息曰:此乃真恋也!

Knowledge Cooking

这是我发起的一个校内愉快小团体

第六次分享

时间:2017.12.2 夜
地点:HQU
分享人:雅铷
参与人数:14

回顾与热场

  • 北京清理“低端人口”
  • 阿尔勒摄影展
  • “一款App想把空巢老人和大学生连在一起”
  • 分享自己关注的公众号
  • 平安朝阳通报
    • 伟大的硬盘
    • 公信力
    • 儿童口供
    • 造谣母亲的动机
    • RYB股价
    • 政府的整顿措施
    • “低端人口”被微信屏蔽
  • 剑桥大学美臀大赛
  • 《自然》重磅:超越ATCG,科学家首次合成包含六种碱基对的生命体

《关于“人吃人”困境的思考》—-雅铷

关于《洞穴奇案》

  • 十四位“法官意见书”构成的法哲学著作
  • 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 & 1884年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
  • 富勒虚构的案例是以 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和1884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为基础的。这两个案件都与救生艇有关,都是在海难之后发生了杀人和追诉。在霍尔姆斯案中,杀人是为了让严重超载的救生艇减轻负荷。在杜德利和斯蒂芬案中,杀人是为了给即将饿死的幸存者果腹。
  • 十四个观点短兵相见
  • 对人性、道德、理性、司法、公正、生命价值的思考
  • 虚构的法律案例教给我们对真实世界中的法律的重要认识

关于Sharing

  • 见解都是值得思考和值得反驳的
  • 在生活中我们个人的看法会有局限性,片面性,这时候就需要交流,学会倾听,学会多角度的去思考问题
  • 等待第十五种答案
  • 不局限于书中的十四种观点,分享每个人不同的答案

案件回顾——洞穴奇案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一支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进行营救,施救过程中牺牲了十名施救人员。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威特莫尔提议大家用抽签方式决定被吃掉的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但在抽签前又撤回了意见。其他人坚持继续掷骰子。轮到威特莫尔时,一名被告替他掷骰子,同时要求威特莫尔对是否认同投掷的公平性表态,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投掷的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他就被同伴杀掉吃了。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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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法律条文

支持有罪判决。联邦法律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即使对被告所面临的不幸困境表示同情,但仍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陷入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在对被告的同情和凶残行为的痛恨厌恶之间煎熬。

功利主义: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

宣告被告无罪,它基于功利主义,认为牺牲威特莫尔的生命换取其他探险者的生
存是有益的,选择杀人好过等待自然死亡;探险者通过抽签平等地承担死亡是公平的。
假定杀一个人是为了避免一百万人的死亡,如果能接受一百万比一这样的比例,让人们在别无选择的时候正当的杀掉一个非志愿者,那么为什么不接受五比一的比例呢?

生命的绝对价值

杀人永远不是“划算”的交 易,坚持“生命的绝对价值”,支持有罪判决。他不赞成“一命换多命”的观点,认为每个生命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越另一个生命。所有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不然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
被害者不仅没有对其他人的生命构成威胁,并且并未同意以自我牺牲来拯救大家,所以其他人对他生命的剥夺必须得到惩罚。

法律无关同情

应该“撇开己见”,依照法律有罪判决。
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的角色就是守护法律,法律无关同情和个人道德观,即使这些探险者是在饥饿的威胁下杀死威特莫尔,没有罪恶的意图,但是他们的杀人行为是有意图的、自愿的和有预谋的。

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

人因为饥饿去偷窃并不能赦免偷窃罪,同样因为饥饿去杀人也不能赦免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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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至上

以常识来判断

自由裁量权

……
……


以常识来判断 汉迪法官陈词

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

如果统治者理解民众的干重和观念,就会给民众以仁治。但如果统治者缺乏这种理解,民众享受到的只能是暴政。

判决本案不应忽视的元素——民意

对于这个案件的民意调查,大约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者给予象征性惩罚后释放。而法律不能成为少数派,这样与暴政无异。法律和公众在观点上保持足够和合理的一致。

运用常识来断案

人们应该根据人的常识来判断,它涉及到实践,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思考

  • 什么是“民意”?
  • “民意”是“多数人的意见”?
  • 多数人的意见一定是对的?
  • 当法官在判决时一定程度上考虑民意,结果能保证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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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的背后离不开舆论的引导,舆论中确实夹杂着社会民意的正常诉求。
那么,舆论在社会事件中应该起什么样的作用?**
谈谈曾经引起全民关注的社会事件:

(1)聂树斌案——“迟来的正义”

  • 案情追溯: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发生一起凶杀案。
六天后,在电化厂附近一片玉米地里发现死者康某的尸体。
1995年4月25日,二审终审判决聂树斌死刑。
两天后,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案,和聂树斌这个名字,在当年没有太多人知道。
然而在聂树斌在执行死刑十年后,聂树斌案件,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1995年10月13日, 河北省广平县发生一起凶杀案,经过调查走访,警方锁定嫌疑人王书金。
1995年到2005年,王书金逃到河南,隐姓埋名,过年也从不回家。
2005年1月17日,河南警方在当地一个砖厂里发现一名无身份证、无暂住证的男子,经过与河北警方核实,确定他就是王书金。
被捕后,王书金主动交代了四起奸杀案。
其中一起,据王书金交代,与聂树案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并且奸杀了同一名女性
2005年3月15日,河南商报发表一篇文章《一案两凶,谁是真凶?》,舆论一片哗然。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 “聂树斌案”中的舆论监督

期间,不同的媒体都在做着形式各异的报道。 其中南方周末自2005年以来,共刊发16篇报道和5篇评论,完整记录了聂树斌案的全过程。
连续十二年追踪此案,持续关注,使得真相水落石出。

媒体曝光对于司法公正的监督作用,在很多案件中确实有积极影响,哪怕有时候仅仅是迟来的正义。如果没有媒体的参与,聂树斌案、张氏叔侄案等等也许还要很多年才会被平反,甚至就此沉入历史。

但是社会舆论会情绪化,媒体报道也会倾向性和煽动性。媒体宣传会注重商业化,有意识的去迎合大众。

(2)彭宇案: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教材

  • 案情追溯:

老人徐XX在南京市一公交站台被撞倒摔成了骨折,第一个下车彭宇上前帮忙,帮助送其到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老人声称自己是被彭宇撞倒的,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
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判决一出,国内舆论哗然,纷纷指责法院的判决不公。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
“彭宇案”在一审审判前已经被舆论广泛关注,特别在一审判决后,对这一案件的争议更是到了白热化的程度。
在媒体报道中,绝大部分新闻标题和个人评论的主题大体是:
“扶人却被判撞人赔钱 南京小伙好心没好报”
“男子搀扶摔倒老太反成被告判赔 4 万”
“关于彭宇救人反被判赔案中的事实和分析”

  • “彭宇案”中的舆论审判

许多媒体在缺乏技术性的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就给法院的审判定性,误导公众内心判别是非的价值标准,致使舆论普遍倒向彭宇一边。

这种“舆论审判”对当事人、律师、二审法院、法官都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可能最终使法官基于传媒对自身情感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做出有失法律程序公正或实质公正的判决。

舆论影响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持有“不敢扶”、“扶不起”摔倒老人的观点。 路人“见死不救”现状 “彭宇案”令中国社会道德水平倒退50年


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联系

  • 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的最终价值(目的)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既要让无辜者不致蒙冤,也要让有罪者承担责任。
  • 司法通过依靠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
  • 舆论监督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

矛盾

  • 司法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案件事实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
  • 社会舆论是情绪化的,说变就变,它是建立在真假参半的陈词和偏信未经交叉询问的证人的基础上的。

反思

  • 在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司法体系面前,法官具有公正的自信、独立的地位和相当的权威,对案件进行独立审判。媒体对个案的报道,只能提高社会关注度。
  • 舆论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如果审判的尺度被舆论所左右,如果允许框架之外的民意对我们的判决有任何影响,所有的法律保障都会付诸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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