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2024年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范围、程序材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和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创新体系、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参照《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泸州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市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申报。

第六条 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泸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比较完善,创新效率高、创新效益好,并具有一定的创新成果。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研发投入及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六)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保、安全事故;

4.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对新形势下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当放宽指标要求。

第七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及当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的通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对初评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审,确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初步名单。

(四)依据评审结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泸州海关,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泸州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及现场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泸州海关对认定名单进行公示、联合发文,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市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

市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自查、总结后,报送评价材料。运行评价标准按认定标准执行,评价材料主要包括《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企业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书面承诺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价材料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5分(不含7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泸州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情况的,应于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情况后90日内向所在地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变更情况,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将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泸州海关每年对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属地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运行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和服务。负责属地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监测,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抓好能力建设。

(二)负责对评价为基本合格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黄牌提醒并指导和督促其进行改进。

(三)督促评价为不合格或逾期未提交评价材料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整改,整改期为1个月,整改期内初审合格后,可申请再次评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且经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

(二)故意造假,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保、安全事故;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六条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市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 更名与撤销的市企业技术中心每年公布一次。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泸州海关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等工作,依法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支持市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地方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第二十条 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原则上应是市企业技术中心,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报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泸州海关后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泸州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泸市经信创服〔2018〕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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