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一、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

1.政策性银行

        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发行申请,并经中国人命银行核准后便可发行

2.商业银行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无重大违法行为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4.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均应不低于8%

二、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发行方式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发行规定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三、次级债务的概念和募集方式

商业银行次级债务

概念

        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含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募集方式

        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方式为商业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目标债权人为企业法人

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概念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募集方式

        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偿还之后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

证券公司次级债务

        证券公司经批准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务。次级债务分为长期次级债务和短期次级债务。

  • 长期次级债务:借入期限2年以上(含2年)
  • 短期次级债务:借入期限3个月以上(含3个月)2年以下(不含2年)

四、混合资本债券的概念、募集方式

概念

        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募集方式

        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除了包括其发行金融债券的内容之外,还应同时报送近3年按监管部门要求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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