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大数据传输的“保护壳”?听听他们怎么说

来源:人民网-贵州频道

 

随着大数据传输技术不断创新,数据应用领域不断拓宽,大数据传输产业发展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突出。5月28日,“大数据与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举行,热议数据的权属、知识产权属性、商标、版权、专利、商业秘密维度的保护等问题,并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角度,探讨大数据传输商业服务和交易的法律保护及法律风险。

图为论坛现场。王嫚 摄

“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给社会生活各方面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带来更多新的挑战,”贵州省科技厅副厅长林浩在致辞中表示,贵州的知识产权工作根植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的沃土,借助大数据产业蓬勃发展之势,将聚力打造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人才蓄水池、技术发祥地和成果转化所,健全完善数据保护制度。

谈及大数据传输的应用和发展,中华商标协会会长兼秘书长马夫表示,大数据传输已经进入全新时期,不同于互联网时代的数据存储和数据传输,大数据传输时代是以数据的深度挖掘和数据的广泛应用作为主要目的。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臧宝清以“迅雷发公告:禁止迅雷大数据使用其品牌,原高管涉嫌利益输送”这一事件为切入点,提出了自己对大数据的商标品牌保护的观察和思考。并详细分析了大数据相关服务商标保护的四个特点,即“新、快、宽、难”。

“信息新、速度快、范围宽、保护难。”臧宝清称,大数据商标品牌保护之所以比较难,主要在于确定商品服务类别比较难,侵权查处取证难,赔偿数额确定难,品牌发展维护难。

贵州财经大学大数据法律与政策研究院院长刘云飞则从“数据能否获得版权保护”、“数据获得版权保护的条件”、“如何保护数据的版权”和“尚待解决的问题:挑战和变革”四个方面,阐述了数据资产的可版权性。

在刘云飞看来,数据能不能交易,能不能得到权属,能不能进行商业开发价值应用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同时,要强化版权保护的策略,编排数据的结构或内容,要有花样,有目的性、选择性的编辑方法和数据结构,加强数据的可版权性。

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杨静通过详实的数据,介绍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司法保护趋势。在阐释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后,她总结了专利案件审理特点及发展趋势:涉高科技重大战略产业与核心技术的案件增加,新类型专利纠纷案件增加,标的数额巨大的案件增加,外国公司之间的案件增多,知名企业之间相互诉讼的案件增多,当事人在国内外同时起诉的案件增多。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白帆作了题为“大数据的法律保护途径”的演讲。他从一般财产权的角度,阐释了传统民法对“大数据“的保护路径。并提出了当前的保护思路——反不正当竞争。他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特别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如果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不制止不足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可以适用原则规定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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