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2017〕20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川办函〔2017〕20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省政府制定了《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3日
附件:川办函208号附件

附件内容:
       根据《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3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6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4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此外,和上次公布的标准相比较,此次提高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标准》明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200万元(此前为150万元)、其他市(州)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120万元(此前为8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80万元(此前为50万元)以上的纳入公开招标范围。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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