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产生内容的版权到底归属于谁?

随着ChatGPT的火热,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产生的内容越来越被大众使用,但是,有一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大家,包括放牛娃。那就是:AIGC产生的内容,有版权吗?版权到底归属于谁?

01 什么是AIGC

AIGC是指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也称为生成式AI。它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技术手段,从大量的文本、图像、语音等数据中自动提取信息,生成各种类型的内容,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AIGC可以应用于文本生成、图像生成、音频生成、视频生成等多个领域,如新闻报道、文本创作、图片生成、语音合成、视频生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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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AI自己怎么认为

我在网上问了几个AI产品,给出的答案并不一样。

1、文兴一言:生成该内容的AI工具的开发者

用AI工具生成的文章、图片和图像等内容的版权属于生成该内容的AI工具的开发者。在使用AI工具时,用户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和创作者的劳动成果,不得恶意使用AI工具生成的内容。

在这里插入图片描述

03 ChatGPT镜像

由于我不能上ChatGPT,在国内找了几个镜像,回答其他问题还行,看看回答这个问题

观点1:归属于创作者,即使用者本人

使用AI工具生成的图片、文章等作品版权归属于创作者,即使用者本人。因为AI工具只是提供了创造作品的技术手段,而对于具体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则需要使用者自己决定。如果该作品涉及到商业用途或他人利益,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申请、获取相应的授权或许可。此外,建议使用者在使用AI工具生成作品时应当确定该工具的使用条款、隐私政策以及版权声明等相关信息,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里插入图片描述

观点2:属于生成这些作品的人工智能工具开发商

使用AI工具生成的图片、文章等作品,版权归属于生成这些作品的人工智能工具开发商。然而,如果有人使用这些作品,可能需要获得授权或支付费用。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生成工具的使用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在这里插入图片描述

上述两个均称自己是ChatGPT3.5,但是给出的答案却是大相径庭。

04 CSDN的C知道

C知道是由CSDN和外部合作伙伴联合研发的生成式AI产品“ChitGPT(原名:“C知道”)”,我是通过GPT(Generative Pre-Training )模型训练的大型语言模型(LLM),专门为开发者设计的生成式AI产品,能够帮助您解决在学习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计算机以及开发相关的问题,例如代码生成(用js写一个冒泡排序),代码错误追踪,代码解释,代码语言转换,内容创作等,并提供持续更新的Prompt建议,帮助您快速提问并找到答案。Powered by GPT3.5

这是对C知道的介绍,使用的人不多,但是实际效果还不错,他的观点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C知道的观点:取决于具体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使用AI工具生成的图片、文章等作品的版权归属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如果是由AI工具全部自动生成的作品,版权可能由AI工具的开发者或拥有者拥有,但如果作品中包含了人类的创造性贡献,如人类对于作品的编辑、创意等,那么版权可能还涉及到人类的权利。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作品的具体内容、生成方式等来进行分析。
在这里插入图片描述

期待得到更多的回答,例如通义千问/NEWbing…,欢迎私信给我。

04 法律人士的讨论

注:本人非法律知识,以下内容来自网络整理。

AIGC版权的问题是不今天才有,其实一直在讨论,讨论的重点就在于:关于非人类主体是否能够拥有著作权的问题。在著名的猴子拍照案件中,人们就在关注猴子能否对拍照享有著作权。还有早期在计算机程序生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中,学界也在讨论此类创作的法律属性。

2月21日,美国版权局在一封回复信函中称,美国艺术家Kristina Kashtanova获得了其漫画作品《黎明的查莉娅》(Zarya of the Dawn)在文字、视觉元素的协调和编排部分的版权,其版权保护不适用于由AI绘画工具Midjourney生成的部分。

05 国内判例

2020年1月,在国家版权局的网站,有这么一则新闻,介绍了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由AI生成内容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中,做出了判决,首次认定AI生成内容可以被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有人认为该案例为AI技术进一步投入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引发了业界对AI生成内容版权保护的关注和探讨。

这个案件当初被广泛的报道,但是,时间又过去了3年,不知道会不会有点变化。
在这里插入图片描述

根据这篇文章的观点,是否享有版权,要看有没有独创性。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判断表达是否为独立创作、能否在外在表现上与已有作品区分、并且享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上进行判断。

“人工智能是人的大脑和身体的延伸,在创作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只不过减轻了人的智力和体力劳动,这和传统从事自动化工业生产的机器发挥的作用并无本质区别。既然传统自动化机器生产的产品属于人的劳动成果,将人工智能生成物视为人的智力成果,即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亦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扬对此表示道。

另外,李扬认为:“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认定为作品并通过著作权保护,有利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的多样性,同时激励人们研发能够减轻人的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能够生成具备独创性作品的人工智能,并利用该人工智能进行作品创作。”

06 我的观点

AIGC技术发展到现在的程度,必须要考虑重视版权保护的问题,我个人还是比较倾向AI工具论的观点,就是AIGC是一个工具,这个工具帮助使用者完成作品,这个作品的创意、思路、实现和选择都是使用者完成的,包括鉴别AI是否胡说八道上。就如同我用图像处理软件处理我的照片,不会因为我处理过的照片,我就丧失了版权。AIGC只是自动化程度更加高了,包括我让他生产一个软件,这个软件的生成是源于使用者的输入,包括准确的功能描述,和后面必要的功能调整。因此,除非使用AI工具的特别约定,使用者理因拥有这方面的权利。

同时,AI工具的提供者也必须要主动地出让这方面的权利,因为过份的强调这方面的权利,可能会扩大自己因为这方面权利需要承担的责任。

最后,AIGC在发展上,也要向着成为更好的工具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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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blog.csdn.net/m0_37771865/article/details/130172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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