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R II R152 关于批准机动车先进紧急制动系统(AEBS)的M1和N1车辆的统一规定

第152号关于批准机动车先进紧急制动系统(AEBS)的M1和N1车辆的统一规定

细则介绍

本条例的目的是为安装在主要用于城市驾驶条件的M1和N1类机动车上的高级驾驶辅助功能紧急制动系统(AEBS)制定统一规定。

该系统应自动检测到即将发生的前方碰撞,向驾驶员发出适当的警告,并启动车辆制动系统,使车辆减速,以避免或减轻驾驶员对警告的反应而发生碰撞的严重性。

在系统出现故障的情况下,不应危及车辆的安全运行。

在系统采取任何行动期间,驾驶人可随时通过有意识的行动,如转向动作或油门下压,来控制和超越系统。

本条例不能涵盖型式批准过程中的所有交通条件和基础设施功能;本条例认识到本条例所要求的性能不可能在所有条件下实现(车辆状况、道路附着力、天气条件、恶化的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情况等都可能影响系统性能)。现实世界中的实际条件和特征不应导致错误的警告或错误的制动,以至于鼓励驾驶员关闭系统。

该条例规定了为避免与汽车或行人或两者发生碰撞而设计的AEBS的审批要求。

本条例是一个 "如果安装 "的条例。它不妨碍缔约国强制要求安装根据本条例批准的旨在避免与汽车或行人或两者相撞的AEBS。

1.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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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blog.csdn.net/xiaoming0907/article/details/131206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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