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知识 | 适航委任代表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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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CCAR 183部《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R1版的定义,委任代表是指民航局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而适航部门是指:适航部门是指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司(以下简称适航司)、航空器适航中心、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及各航空器审定中心。

说白了,委任代表不是民航局编制中的人员,而是企业的员工,但是民航局给他授权,让他按局方的授权在局方的监督下开展适航审查工作。

如果您还是不太明白的话,那我只能打一个很不恰当的比方了。

请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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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代表的前世今生

委任代表起源于美国,这是当然,毕竟人家老美的民航发展得早。

其实美国民航刚起步时,没有所谓适航管理,因为当时飞机很少,玩的人也少。

后来飞机多了,开飞机的人也多了,但是当时飞机安全性不咋的,经常掉下来。掉下来把自个儿摔了,也还罢了。关键是砸到了下面的无辜群众和无辜的动物。据说当时还有农民的小猪被砸死。

于是,大家就希望政府来管管了,不能由着这帮人乱飞了,咱都不敢出门,关键待家里也不安全啊。万一正好砸在房顶,那不是给一锅端了。

于是美国政府就找了个机构来管这个事情,一开始管航线,你们飞可以,但是得远离居民区啊,砸到人怎么办。

后来政府机构又逐渐开始监管飞机的飞行、维修、制造等方面的安全。但是没想到,玩飞机的越来越多,造飞机的也越来越多,政府机构里的航空管理者忙不过来了啊!天天“996”的福报也忙不过来。

穷则思变,政府里面也有聪明人,人家一想,你们这么多人要造飞机,要开飞机,要维修飞机。既然我们监管不过来,那你们来给我们帮忙吧!

怎么帮,从你们企业里面找些成分好,政治过硬、技术过硬的同志,帮我们一起来管,然后他说的话,就相当于我说的,你们必须得照办。所以,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的前身CAA早在1927年即开始使用个人作为其委任代表,代表局方承担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相关工作。

后来CAA搞委任越来越上瘾了,于是他们干脆在1940年正式发布法令确定了委任工程代表(DER)和委任制造检查代表(DMIR)的相关管理政策,建立了局方选拔、使用和监督这些适航委任代表的管理体系。目前美国在适航委任代表的使用方面已积累80多年的经验,形成了完备的委任代表管理体系。

我国航空制造业适航委任代表的实践工作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前期。当时由于中美合作生产MD-90飞机,,我国借鉴美国成熟的委任代表管理制度,在管理委任制造检查代表(DMIR)方面进行了大量有效的实践工作。后来,随着ARJ21-700飞机C919飞机、新舟系列等民机项目的开展,我国对于DER的管理工作也进行了大量有益的尝试,为委任代表工作在国内的发展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

委任代表分为哪些种?

民航局根据工作性质将委任代表分为以下6类。

负责在所授权专业内,按照授权的范围,组织相关项目的适航符合性工作的开展,并对适航符合性工作做出结论。

2、委任制造检查代表(DMIR)

负责在所授权专业内,按照授权的范围,组织相关项目的制造符合性工作的开展,并对制造符合性工作做出结论。

负责各类飞行相关人员,如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负责各类航空人员的体检工作。

负责对飞行签派员进行执照考试、训练质量检查和其他技术检查,并对被检查人员的技术状况做出鉴定结论。

6、委任适航代表

负责在所授权专业内,按照授权的范围,进行为颁发适航证件所必须的检验、检查和测试工作。

其实不管什么类型的委任代表,都是民航局从某企业里面挑选一批人来代表局方监管该企业的相关适航工作。

委任代表来监管,都是一个公司的,会不会放水?

因为提出这个问题的人,一看就是没有经验的人。

这么跟你说吧,本屌丝从事民机这么多年,负责的多项适航试验被局方制造代表和委任制造检查代表(DMIR)审查过N次了。

如果现在有个试验,要我选择谁审查的话,我宁愿选择局方代表。

什么原因?

我一时却不知从何说起,以后有机会可以专题慢慢聊!我就简单举个栗子吧,有一次,本人负责的试验,制造符合性检查分两次完成,第一次是局方代表检查,检查最后通过了。第二次某位委任制造检查代表(DMIR)检查,结果差点把上次局方代表的检查结论给推翻了!

审查中抓主要矛盾,抓关键因素,是需要修炼的!

要成为委任代表需要什么条件?

委任代表这么牛,要想成为委任代表需要什么条件呢?

CCAR183部第八条给出了具体要求

(一)工程委任代表和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必须;

(1)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3)工程委任代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可具有

中专以上学历;

(4)熟悉与所委任的工作相应的最新技术知识;

(5)熟悉指定的专业,从事相应的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和较宽的知识面;

(6)是由相应适航证件持有人推荐的不直接参与所委任产品型号的设计或检

验工作的人员。

(二)维修监督委任代表除必须具有本条(一)(1)、(2)和(4)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2)是民用航空器使用或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从事维修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3)持有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三年以上。

(三)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除具备本条(一)(1)和(2)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熟悉维修人员培训大纲;

(3)持有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五年以上或有五年以上的航空器维修教学经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其实,“条件千万条,业务第一条”,业务能力是基础。

你想想,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如果你业务能力强的话,就可以很专业的指出存在的技术问题。而假如你不懂业务的话,恐怕就只能在标点符号啊、错别字上面做做文章了。但是错别字不常有啊,万一哪次设计人员一赌气,不产生错别字,那你咋办?

结束语

委任代表制度是个非常好的制度,节省了局方的资源,加快了申请人的效率。

委任代表是个非常好的职业,据说在美国,委任代表有自己的游艇!

所以,咱们努力成为委任代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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