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技术在会诊费给付流程改造中的应用

近些年,邀外院专家会诊收取专家费用被患方投诉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进一步激化了医患关系,医方认为这是收取的劳务费,患方认为是索要红包的行为。而一部分网友则倾向认为“患方过河拆桥”。

2018年12月,黑龙江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三院骨外五科的医生,在手术结束后,被患者家属举报收红包。后经齐齐哈尔市卫健委调查发现,也是因为患者家属通过主治医生给上级医院专家5000元会诊费,没有给患者提供收费票据而被患者举报,最终导致了医院被全市通报批评。

2019年1月,甘肃省卫健委回复一位网民关于县级医院收会诊费问题的投诉,其称在医院做骨折手术,除了医院费用清单上面的药费,检查费,手术费外,大夫还让另外交5000元的会诊费,病人做完手术在手术室门口有人拿钱,事后没有开票据,说不在开票范围内。

为什么事先说好的“会诊金”,到最后变成了“变相索要红包”呢?会诊费应该应该如何给付才算规范呢?其实国家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根据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之第十五条的规定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第十六条,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上述新闻报道,均是违反了《暂行规定》,由患方直接以现金形式给付会诊专家或通过主治医师转交会诊专家。但为什么会诊费给付一直不规范呢,这其中的难度就是数据流流转的问题。根据《暂行规定》,医生在外出会诊时是可以获得正当的劳动报酬的,但前提是患方同意,会诊医生不能私自收受会诊费用,会诊费用通过邀请会诊医院财务部门收取,再以公对公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派出会诊医院的财务部门。这种给付方式最大的难处就是需要做好会诊信息的数据流流转,患者的会诊信息要流转到医务科审核,患者的会诊费收取情况要流转到财务科审核,会诊专家的银行卡信息要匹配到相应的会诊数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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