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5日星期日


2011年9月25日星期日
2011年09月27日
  一今日继续细阅胡留元、冯卓慧老师合著的《长安文物与古代法制》,看了刖刑考证的一段,别有一番创意独见,其推论刖刑为次死之刑而重于宫刑的立论史料很多,但对于《尚书??吕刑》上的异说疏解却不够令人信服,从这里可以找到一个突破口,寻找相反立论与老师打场笔墨官司。
  另外,看到下一节有关西周九大金石铭文的资料解读,看得我昏头涨脑的,很多残断字、缺漏字,好容易全了的几个字,又多半不认识。一篇一两百字的铭文费了我半天的力气,还是要看老师的注解才算明白一二。看来,没有金石小学的功底,没有字书的帮助,想要读通铭文是绝无可能,再要从中得到有用的信息更是无从谈起。先秦之学,果然是黑咕隆咚一片天。
  再补一句,我怀疑很多金石学专家对铭文的解读也未必可信,很多缺漏字、残断字、异体字的补缺解读,使整个文字有了大致的理解,但从逻辑上检验推测一番,这种理解的意思又多少不通情理处,却又令人费解。尽管,我读不懂这些文字,但无法得出正确的求解,但从法律逻辑上推其谬误还是靠谱的,我把自己的疑问旁白补正一番,今日读了20页左右。
  二外法史今年的主题是“公法与私法之关系”,想准备一篇年会论文,网上搜了一下相关的资料信息,注意到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的《公法与私法》的专门著作,其中第一章大概就是释论公法与私法问题的“肯定论”与“否定论”,观点阐述极为清晰,美浓部达吉认为近代国家概念出现以前,包括中世纪都没有公法私法的概念,这种概念只在国家出现以后才有区分的意义。我有疑问:不是说公法私法的概念出自古罗马的法学家乌尔比安吗?有待继续阅读。
  另外,如果这种分析确信的话,又为我论证早期中国法无民法增加了论证的理论上的依据。毕竟,民法是私法的重心,无私法,自不会有民法。而早期中国社会存在的民事契约交易,家庭婚姻继承问题,这些在今天看来属于民事法律调节的问题统统包含在“礼制”中,“礼制”的概念与民法的概念,一中一西,一古一今,全无比附之可能。“礼制”关注的重心绝非私人权利的保护,如瞿同祖、费孝通、梁治平等学者指出的,全在“宗法、等级、名分”六字。之所以告到上一级贵族官吏,甚至周天子那里去,并非是要通过国家的司法中立裁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是旨在恢复业已破坏了的礼制秩序而已。“礼制”与民法形似而神非,决不可等量齐观。――可以从这个思路分析老师分析过的西周金石铭文上的交易契约。这方面的工作,其实梁治平已经从语言哲学和比较法律文化上做了区断。
  三专业的关系,汪琴没有就我的课题申报内容提出意见,而是就我的某些形式上的问题提出了4条意见,我接受了其中3条,最后1条有所保留,但从常规说,她确实是对的。中期成果却是要明确要发表的几篇论文,而我具体的思路目前还确实不够清晰,不能够遽下判断,只有在研究的过程中才能确定明确的几篇论文,我只能确定大致思路的方向,而且我觉得我的才是符合科学研究的规律的。不可能一开始就确定清楚每一个研究的环节,把握好具体的细节和方向。科学研究的规律是,只能确定一种思考的倾向,方向是在一步步突破中逐步形成的。我回头再找导师确定下,如果他也认为要明晰,那我就按照普通的路子申报,毕竟申报成功更为关键。

猜你喜欢

转载自dz130dz.iteye.com/blog/1358773
今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