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标准化

1.广义的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创作的作者或传播者对其作品所享有
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
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
件的行为,构成计算机软件侵权。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计算机软件,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
或者数学概念等。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
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
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
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4.《标准化法》规定了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和标准化体制等。它是国家推行标准
化,实施标准化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其主要内容是:确定了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规定
了制定标准的对象与原则以及实施标准的要求,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

5.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是指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允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或者企业的商业
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或商业秘密权利人单位
的职员违反了权利人守密约定或违反了公司、企业的保密章程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而向
外界泄露,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即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6.地理标志权是世界贸易组织确认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具有集合性、法定性、永久性、不可转让
性等特点。

7.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

8.商业秘密权是公民、企业、单位、组织享有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所有技术信
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与商业竞争有关的信息。

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10.发明者或者设计者作出了发明创造之后,专利局并不是自动地给予专利保护,专利权必须由有
权申请专利的申请者依照法律规定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过专利局审查合格后,才能授予专利
权。

11.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
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
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12.任何财产要受到法律的保护都必须以经过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前提。对于有形财产,只要是合法
所得且能被民事主体所控制和掌握,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便可构成民事主体财产的一部分,通常
均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不需要再明确地加以规定。而无形的智力创造性成果则不同,它不像有
形财产那样直观可见,因此智力创造性成果的财产权需要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或者需经国家主管机
关依法审批,依法审查确认。

13.著作权法中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
权。
14.标准复审是指已经发布实施的现有标准(包括已确认或修改补充的标准),经过实施一定时期
后,对其内容再次审查,以确保其有效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过程。198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标准实施后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15.我国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标准由企业自己制定。而信息
产业部属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范畴,故由其批准发布的标准属于行业标准。

16.许可贸易实际上是一种许可方用授权的形式向被许可方转让技术使用权同时也让度一定市场的
贸易行为。根据其授权程度大小,许可贸易可分为如下五种形式:

(1)独占许可。它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被许可方对转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即
许可方自己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和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所以这种许可的技术使用
费是最高的。

(2)排他许可,又称独家许可;它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被许可方和许可方自己都可使
用该许可项下的技术和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但许可方不得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排他许
可是仅排除第三方面不排除许可方。

(3)普通许可。它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除被许可方该允许使用转让的技术和许可方仍
保留对该项技术的使用权之外,许可方还有权再向第三方转让该项技术。普通许可是许可方授予被
许可方权限最小的一种授权,其技术使用费也是最低的。

(4)可转让许可,又称分许可。它是指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允许,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内,将其被许可
所获得的技术使用权全部或部分地转售给第三方。通常只有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的被许可方才获得
这种可转让许可的授权。

(5)互换许可,又称交叉许可。它是指交易双方或各方以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按各方
都同意的条件互惠交换技术的使用权,供对方使用。这种许可多适用于原发明的专利权人与派生发
明的专利权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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