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财社-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权合约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股指期权合约交易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 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

第四条 股指期权合约是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期权合约。沪深 300 股指期权合约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和发布的沪深 300 指数。

第五条 沪深 300 股指期权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 2 币100 元。

第六条 股指期权合约类型分为看涨期权合约和看跌期 权合约。

第七条 股指期权合约以指数点报价。

第八条 沪深 300 股指期权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 0.2 指 数点。

第九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 2 个月及 随后 3 个季月。季月是指 3 月、6 月、9 月、12 月。

第十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行权价格覆盖标的指数上一交 易日收盘价上下浮动 10%对应的价格范围。 对沪深 300 股指期权当月与下 2 个月合约:行权价格 ≤2500 点时,行权价格间距为 25 点;2500 点<行权价格≤5000 点时,行权价格间距为 50 点;5000 点<行权价格≤10000 点 时,行权价格间距为 100 点;行权价格>10000 点时,行权价 格间距为 200 点。 对沪深 300 股指期权随后 3 个季月合约:行权价格≤2500 点时,行权价格间距为 50 点;2500 点<行权价格≤5000 点时, 行权价格间距为 100 点;5000 点<行权价格≤10000 点时,行 权价格间距为 200 点;行权价格>10000 点时,行权价格间距 为 400 点。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行权价格间距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行权方式为欧式,买方只可 3 在期权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行权日与到期日为同一天。

第十二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 的第三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 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

第十三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到期日同最后交易日。

第十四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交割方式为现金交割。

第十五条 沪深 300 股指看涨期权合约交易代码为 IO 合 约月份-C-行权价格,看跌期权合约交易代码为 IO 合约月份 -P-行权价格。

第三章 交易业务

第十六条 股指期权合约交易指令为限价指令和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指令。 限价指令可以附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和即时成交剩 余撤销两种指令属性。

第十七条 股指期权合约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 交易方式。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25-9:30,其中 9:25- 9:29 为指令申报时间,9:29-9:30 为指令撮合时间。 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30-11:30(第一节)和 13:00-14:57(第二节)。 4 收盘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14:57-15:00。

第十八条 交易所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下一交易日上市 交易的合约:

(一)当月期权合约到期后,根据合约月份挂盘新的月 份合约;

(二)每个交易日收盘后,交易所按照合约行权价格覆 盖标的指数收盘价上下浮动 10%对应价格范围的规定,依据 行权价格间距,挂盘新行权价格的合约;

(三)新上市期权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公 布。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挂盘新合约。

第十九条 会员、客户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的 双向期权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结果从当日期权持仓量中 扣除,并计入成交量。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 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询价,询价合约、询价频率 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会员应当对其客户的询价进行管理,要求其合理询价。

第四章 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股指期权合约除最后交易日外的当日结算 价为合约当日收盘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格。当日收盘集合竞价 5 未形成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权决 定当日结算价。 股指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确定方法如下: (一)对看涨期权合约,合约交割结算价高于行权价格 的,该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交割结算价与行权价格的 差额,其他情形下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零; (二)对看跌期权合约,合约交割结算价低于行权价格 的,该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行权价格与交割结算价的 差额,其他情形下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零。

第二十二条 股指期权合约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 的指数最后 2 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 两位。

第二十三条 当日结算时,股指期权合约卖方交纳的交 易保证金标准为: 每手看涨期权交易保证金=(合约当日结算价×合约乘数) +max(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合约乘数×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 -虚值额,最低保障系数×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合约乘数×合 约保证金调整系数) 每手看跌期权交易保证金=(合约当日结算价×合约乘数) +max(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合约乘数×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 -虚值额,最低保障系数×合约行权价格×合约乘数×合约保证 金调整系数) 6 其中,股指期权合约的保证金调整系数、最低保障系数 由交易所另行规定。看涨期权虚值额为:max[(本合约行权 价格-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合约乘数,0];看跌期权虚值额 为:max[(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本合约行权价格)×合约乘 数,0]。

第二十四条 股指期权合约卖方开仓时,交易所按照上 一交易日结算时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合约卖方交易保 证金。股指期权合约卖方平仓时,交易所释放合约卖方所平 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 规定。

第五章 行权与履约

第二十六条 会员、客户在同一交易编码下的某一期权 合约持仓,以净持仓参与行权或者履约。

第二十七条 股指期权合约到期日结算时,交易所对符 合下列行权条件的买方持仓自动行权: (一)买方提交行权最低盈利金额的,行权条件为合约 实值额大于买方提交的行权最低盈利金额和交易所规定的 行权(履约)手续费两者中的较大值; (二)买方未提交行权最低盈利金额的,行权条件为合 7 约实值额大于交易所规定的行权(履约)手续费。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权条件的买方持仓,视为放弃行权。 期权合约实值额为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乘以合约乘数。

第二十八条 股指期权合约买方可以在到期日 9:30- 15:15,向交易所提交行权最低盈利金额。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根据行权的买方持仓,按照卖方的 持仓比例进行行权配对。

第三十条 股指期权合约行权时由交易所按照最后交易 日的结算价进行现金交割,了结相应持仓。

第三十一条 股指期权合约行权盈亏=∑(最后交易日的 结算价×买入看涨期权合约行权数量×合约乘数)+ ∑(最后 交易日的结算价×买入看跌期权合约行权数量×合约乘数)- ∑ (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卖出看涨期权合约行权数量×合约 乘数)- ∑(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卖出看跌期权合约行权数 量×合约乘数) 行权盈亏计入当日盈亏。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 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 的±10%。具体涨跌停板价格为: 8 (一)上市首日的涨(跌)停板价格为挂盘基准价加上 (减去)上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的 10%; (二)非上市首日的涨(跌)停板价格为上一交易日结 算价加上(减去)上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的 10%。 前款计算结果小于最小变动价位的,以最小变动价位为 跌停板价格。

第三十三条 股指期权合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 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月份期权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单边持仓数量按买入看涨期权与卖出看跌期权持仓量 之和、卖出看涨期权与买入看跌期权持仓量之和分别计算。 股指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标的指数收盘价四舍五入至小 数点后两位。无法获取标的指数收盘价的,交易所有权确定 本细则中的标的指数收盘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19 年 12 月 23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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